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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10087661747/2019-0061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1-11

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11-11 | 来源:县委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人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人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0号)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93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全会和市委六届八次、九次全会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以下简称“量服”),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人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康复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残疾儿童家庭更有希望、更有信心、更有获得感、更有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坚持自主自愿、就近就便。残疾儿童家庭有自主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康复救助的权利,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优先选择户籍所在地的康复机构;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工作目标。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


(一)对象范围。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脑瘫儿童年龄放宽至13岁;智力儿童年龄放宽至8岁。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年龄放宽至12岁;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4岁。


(二)救助条件。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南部县户籍;持有第二代(含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予以优先救助。


县残联要与县卫健部门密切配合,通过信息交换、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做好残疾儿童精准筛查工作,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信息及时录入“量服”平台。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救助内容。县残联要根据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在县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为在训的残疾儿童发放生活补助费、为在训儿童及家长就餐提供便利。


(二)救助标准。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手术的,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开展康复训练的智力、孤独症儿童每名不超过2.4万元/年,脑瘫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给予辅助器具适配的,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后,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矫形器除外)。对同时有康复训练、手术、辅具适配需求的残疾儿童,每年只能享受一项一次性救助。


县残联也可结合实际,拓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精准服务项目内容,根据残疾儿童家庭贫困程度和实际康复需求,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县财政要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救助流程


(一)对象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向县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也可通过“开放量服”自助业务办理的方式申请。持续康复的儿童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二)对象审核。县残联收到救助对象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后,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市残联备案。必要时,应转介到上级残联和卫健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作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对于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民政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三)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自愿、就近就便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按程序在量服平台上办理康复救助有关手续,并向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残疾儿童凭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救助注册登记,接受康复救助服务。


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居家康复为辅,每年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每月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15天。辅助器具适配由手术医师、康复医师、辅助器具适配技师根据患儿的病情,提出适配方案,在征得患儿监护人同意后为其适配辅助器具。


(四)费用结算。在本县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康复救助金额由县残联审核、结算,结算周期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在县外定点康复机构和经县残联审核同意的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残联审核确定,每年结算一次。康复救助金由县财政据实拨付县残联。


五、机构管理


(一)机构认定。拟实施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的机构向县残联提出申请(涉及到有医疗行为康复项目的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残联会同当地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初评后报市残联,由市残联会同市卫健、教体、民政等部门组织专家组复核,合格者即确定为残疾儿童定点服务机构,并纳入“机构量服”管理。县残联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与经审核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


(二)机构选择。在南充市区域内,原则上残疾儿童家长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定点康复机构,残疾儿童家长对康复服务机构的选择一般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县残联同意后转介至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三)机构监管。县残联要会同教育、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康复服务能力,改善康复服务质量;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康复服务质量。对管理不善、弄虚作假、违反康复技术流程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县残联和相关部门(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为救助对象提供“一人一策”的精准康复服务,及时精准录入“量服”平台。受助对象及监护人要积极主动,客观真实地对康复服务给予评价。


六、资金管理


县财政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做好资金兜底保障;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救助对象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县残联、财政、教育、民政、卫健、医保、扶贫开发等部门(单位)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受教育工作,确保有学上、有去处。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要求,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把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成为学习教育基地,凝聚全社会关心、帮助残疾儿童的氛围和力量。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从源头上减少残疾的发生。


(三)严格督查考核。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加大问责力度;适时推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定期调研督导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本意见自20196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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