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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8-01 | 来源:南部县政府办

南部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29日印发了《南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该重大决策事项,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南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目前该《办法(试行)》有效期已至。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最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南部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南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并已公开向社会公众、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征集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现该《办法》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44次会议、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南部县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主要由七章共三十八条组成:一是总则,二是申请程序,三是审批程序,四是职能职责,五是建房管理,六是法律责任,七是附则。

(一)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相关名词解释和执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等制度,以及修订后明确宅基地的范围和面积标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规定,我县宅基地地域类型为丘陵地区,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对户内人数认定仍与原来保持一致,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二)申请程序。明确了申请宅基地和建房的条件、不予申请的情形和申请宅基地和建房应当提交的材料。农村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使用权人。

(三)审批程序。明确了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审查、乡镇(街道)审批”程序申报和审批。

对规划创建升钟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内的宅基地审批,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再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县专委会审查,审查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职能职责。明确了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组织的职能职责,要依法履职尽责,建立健全“县级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体制机制。

(五)建房管理。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审批前现场勘察、审批后现场放线定界、建设过程中巡查监管、房屋竣工后现场核查核实的“四到场”制度。

(六)法律责任。明确了建房农户、审批人员、建房施工方、监督管理人员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七)附则。明确本办法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五年等。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五、解读单位

南部县农业农村局、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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