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部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清单 (2024年本)》《南部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4年本)》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工作安排,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南部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清单(2024年本)》《南部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4年本)》印发你们,并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scnanbu.gov.cn)予以公开,请认真遵照执行。
未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各乡镇(街道)不得行使。县级各部门不得随意将承担的工作职责转移给乡镇(街道),确需下放或委托的,应按规定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1日
南部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清单
(2024年本)
序号 |
行政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权利主体 |
备注 | |
乡镇 |
街道 | |||||
一、行政许可(7项) | ||||||
1 |
行政 许可 |
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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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许可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和道路、河道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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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许可 |
对在乡(镇)、村规划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许可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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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许可 |
对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许可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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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许可 |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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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 许可 |
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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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 许可 |
对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的许可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
√ |
|
|
二、行政处罚(7项) | ||||||
8 |
行政 处罚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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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 处罚 |
对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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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行政 处罚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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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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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行政 处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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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 处罚 |
对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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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 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五十一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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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4项) | ||||||
15 |
行政 强制 |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
√ |
|
|
16 |
行政 强制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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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行政 强制 |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且情况紧急时的强制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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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行政 强制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
√ |
|
|
四、行政确认(5项) | ||||||
19 |
行政 确认 |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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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 确认 |
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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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行政 确认 |
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的确认 |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
√ |
√ |
|
22 |
行政 确认 |
自用船舶登记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
√ |
√ |
|
23 |
行政 确认 |
兵役登记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
√ |
√ |
|
五、行政裁决(2项) | ||||||
24 |
行政 裁决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三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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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行政 裁决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
|
|
六、行政给付(1项) | ||||||
26 |
行政 给付 |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
√ |
|
|
七、行政征收(1项) | ||||||
27 |
行政 征收 |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十六条 |
√ |
|
|
八、行政检查(14项) | ||||||
28 |
行政 检查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 |
|
|
29 |
行政 检查 |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
√ |
√ |
|
30 |
行政 检查 |
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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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 检查 |
对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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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 检查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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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 检查 |
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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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 检查 |
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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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 检查 |
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督促检查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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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 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
√ |
√ |
|
37 |
行政 检查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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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 检查 |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 |
√ |
|
39 |
行政 检查 |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十一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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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 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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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 检查 |
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 |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 |
√ |
|
九、行政奖励(21项) | ||||||
42 |
行政 奖励 |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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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 奖励 |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 |
√ |
|
|
44 |
行政 奖励 |
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表彰奖励 |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四条;《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条 |
√ |
|
|
45 |
行政 奖励 |
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 |
√ |
|
|
46 |
行政 奖励 |
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的表彰奖励 |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三条 |
√ |
|
|
47 |
行政 奖励 |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
√ |
|
|
48 |
行政 奖励 |
对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
√ |
|
|
49 |
行政 奖励 |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 |
√ |
|
|
50 |
行政 奖励 |
对执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成绩显著,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检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奖励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
|
|
51 |
行政 奖励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
√ |
|
|
52 |
行政 奖励 |
对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检举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 |
|
|
53 |
行政 奖励 |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
√ |
|
|
54 |
行政 奖励 |
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条 |
√ |
|
|
55 |
行政 奖励 |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
√ |
|
|
56 |
行政 奖励 |
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第六条 |
√ |
√ |
|
57 |
行政 奖励 |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条 |
√ |
|
|
58 |
行政 奖励 |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
√ |
|
|
59 |
行政 奖励 |
对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
√ |
|
|
60 |
行政 奖励 |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
√ |
|
|
61 |
行政 奖励 |
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条 |
√ |
|
|
62 |
行政 奖励 |
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条;《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十一条 |
√ |
|
|
十、其他行政权力(49项) | ||||||
6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
√ |
|
|
6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理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 |
|
|
6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依法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
√ |
|
|
6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
|
|
6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依法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
√ |
|
|
6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依法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
√ |
|
|
69 |
其他行政权力 |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
√ |
|
|
7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
√ |
|
|
7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居民公约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
|
√ |
|
7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
√ |
|
|
7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理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
√ |
|
|
7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不再符合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而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依法处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 |
√ |
|
7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民间纠纷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 |
√ |
|
7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
|
|
7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 |
|
|
7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村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查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
|
|
79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需占用耕地的审核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
|
|
8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
√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使。 |
8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 |
√ |
|
8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处理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
√ |
√ |
|
83 |
其他行政权力 |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
|
|
8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
√ |
|
8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渡口设置、迁移或者撤销的审查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
√ |
√ |
|
86 |
其他行政权力 |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 |
√ |
|
|
87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编制和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参与 |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
√ |
|
|
8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农业机械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 |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 |
|
|
89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 |
|
|
9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
√ |
|
|
9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五条 |
√ |
|
|
9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动物强制免疫的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十八条 |
√ |
√ |
|
93 |
其他行政权力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 |
√ |
|
|
9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
√ |
√ |
|
9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四条 |
√ |
|
|
9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
√ |
√ |
|
9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的确定 |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 |
√ |
√ |
|
9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
√ |
|
|
99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贫困户、贫困村的审查 |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十条 |
√ |
|
|
10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的帮助及矛盾纠纷的调处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 |
|
|
10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
√ |
|
|
102 |
其他行政权力 |
捕杀狂犬、野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 |
|
|
10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
√ |
√ |
|
10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四条 |
√ |
√ |
|
10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 |
√ |
|
|
10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
√ |
√ |
|
10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处理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
√ |
√ |
|
10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制止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 |
√ |
|
109 |
其他行政权力 |
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
√ |
√ |
|
110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令出栏超载牲畜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
√ |
|
|
111 |
其他行政权力 |
食品摊贩经营者备案 |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 |
√ |
√ |
|
南部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
责任清单(2024年本)
表1-1
乡镇 主体 责任 |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意识形态领域、统一战线和国家安全工作等主体责任,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 (二)负责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级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负责依法依规决策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事项。参与直接涉及本镇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统筹协调涉及本镇需多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事项。 (四)领导和支持镇人大、纪检监察、群众团体和其他各类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 (五)负责拟定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经济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负责耕地林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相关工作。 (六)负责拟定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科技、体育、文化、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工作,落实社会保障、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政策。 (七)负责拟定乡村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上级下达的工程建设、乡村道路建设及公共设施、水利设施等管理工作,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八)负责基层治理工作,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承担维护辖区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信、防邪、统战、民族宗教、侨务和常住、流动人口的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城镇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维护社会秩序。 (十)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理预案,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环境保护隐患排查和治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 (十二)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协助武装部门做好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十三)负责编制和执行本级政府预算、决算。加强本级财政、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村级财务的核算和监督。 (十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强化派驻(出)机构属地管理,按规定对县级部门派驻(出)机构的人员进行考核、管理。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职责 边界 |
无 |
表1-2
街道 主体 责任 |
(一)加强党的建设。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政权建设和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 (二)推进区域发展。统筹落实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社区建设规划,参与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规划,参与涉及街道需多部门协同解决综合性事项的协调,针对辖区内城市社区、农村社区的不同特点,统筹做好乡村振兴、转型发展、城市有机更新、稳定居民收入等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三)组织公共服务。组织实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等方面相关政策。做好退役军人服务工作。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建立健全群众办事一次办结机制。推进街道便民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实施综合管理。落实辖区内城镇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经济发展、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承担组织领导、推进实施、综合协调等职责;落实辖区内相关行政事务常态化管理;强化派驻机构属地管理,参与县职能部门的评议和考核。 (五)维护安全稳定。承担辖区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安全及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做好应急防灾等相关工作;全面加强网格建设,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 (六)加强综合执法。整合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派驻执法力量,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强化对辖区范围内执法力量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开展综合执法。 (七)领导基层自治。领导村(社区)居委会、业委会建设,组织村(社区)居民和单位参与村(社区)建设和管理,健全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市基层治理体系。 (八)动员社会参与。动员辖区内各类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引导辖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整合区域内各种社会力量为街道社区发展服务。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职责 边界 |
无 |
表2-1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和道路、河道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
实施依据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并对其审查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乡(镇)、村规划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许可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并对其审查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许可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并对其审查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许可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并对其审查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许可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并对其审查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的许可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 |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并对其审查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8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任主体 |
民生保障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9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10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11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12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堆垃圾、粪便、杂物,影响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损坏村镇公用基础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并由乡级人民政府处以直接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13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15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16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17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且情况紧急时的强制避灾疏散 |
实施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18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19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
实施依据 |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农村区、乡、镇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民举办个体性质的幼儿园,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和《办园证书》的格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
责任主体 |
民生保障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 4.送达责任:对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告知需补充完善项目,退回申请人相关资料。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20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
实施依据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责任主体 |
民生保障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 4.送达责任:对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告知需补充完善项目,退回申请人相关资料。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21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的确认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
责任主体 |
民生保障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 4.送达责任:对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告知需补充完善项目,退回申请人相关资料。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22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自用船舶登记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自用船舶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登记注册。 4.送达责任:对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告知需补充完善项目,退回申请人相关资料。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23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兵役登记 |
实施依据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
责任主体 |
民生保障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兵役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 4.送达责任:对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告知需补充完善项目,退回申请人相关资料。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24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裁决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有争议的地方进行调查取证、勘查现场,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处理意见书,分送有关的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4.执行责任: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裁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25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裁决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有争议的地方进行调查取证、勘查现场,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处理意见书,分送有关的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4.执行责任: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裁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26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
实施依据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27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十六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帮助;建立健全联系帮扶应急救援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28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
实施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29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大气环境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环境保护隐患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30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秸秆焚烧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31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宅基地使用、质量安全和风貌等进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人员、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32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第一款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水上交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33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二)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四)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五)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渡口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34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水库大坝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35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督促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36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37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工作,依法开展涉及食品安全的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执法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38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省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义务。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39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因地制宜将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五)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工作;(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消防安全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40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41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内容,健全网格员培训机制。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定期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排查清单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管理单位维修,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42
表2-43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44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1.《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45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权益和敬老、养老、孝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责任主体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扶助对象进行资格确认。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46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47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48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49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50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执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成绩显著,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检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二)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检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 |
责任主体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51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52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检举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的;(二)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三)检举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
责任主体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53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54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55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56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应在第二季度内将奖励专项经费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拨款后应于30日内以现金形式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
责任主体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57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59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60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61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
责任主体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62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十一条对在就业创业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63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任主体 |
民生保障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64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责任主体 |
民生保障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
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表2-65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依法处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责任主体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
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表2-66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责任主体 |
社会治理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
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表2-67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依法处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责任主体 |
社会治理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
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表2-68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依法处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责任主体 |
社会治理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
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表2-69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
责任主体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
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表2-70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处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责任主体 |
社会治理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
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表2-71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居民公约的备案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
责任主体 |
社会治理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
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表2-72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
实施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责任主体 |
民生保障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
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表2-73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理 |
实施依据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民生保障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
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表2-74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不再符合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而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依法处理 |
实施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领取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物资:(一)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二)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期间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
责任主体 |
民生保障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
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表2-75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间纠纷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组织等纠纷化解力量,开展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情况,健全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 |
责任主体 |
社会治理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
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表2-76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
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表2-77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
实施依据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
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表2-78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村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集镇建设项目和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村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应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79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需占用耕地的审核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80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
实施依据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81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责任主体 |
社会治理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82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处理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二)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三)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居(村)民委员会指导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
责任主体 |
社会治理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83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 根据需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84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备案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通知书,并抄送公安派出所、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后,应当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持备案通知书、印章等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业主大会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在共有资金账户中设立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补贴科目。本条例施行前开设的业主委员会资金账户,按照前款规定依法变更为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相关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
责任主体 |
社会治理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85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渡口设置、迁移或者撤销的审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设置渡口,申请人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渡口选址意见书,经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明确渡口区域界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渡口,应当经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审批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迁移或者撤销渡口,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妥善处置渡船。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86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
实施依据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2.《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87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编制和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参与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编制参照执行。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88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业机械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尚未制定作业质量标准的,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作业质量标准作业。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由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责任主体 |
社会治理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89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批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90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责任主体 |
社会治理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91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责任主体 |
民生保障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92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动物强制免疫的实施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93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94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实施依据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
责任主体 |
民生保障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95
表2-96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实施依据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责任主体 |
民生保障办公室和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97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的确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段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划定区域经营。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98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任主体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99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贫困户、贫困村的审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十条贫困户由农户申请或者由村组推荐,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审定结果在贫困户所在乡(镇)、村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贫困村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贫困村所在乡(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100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的帮助及矛盾纠纷的调处 |
实施依据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
责任主体 |
社会治理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101
序号 |
3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的调解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责任主体 |
社会治理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102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捕杀狂犬、野犬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103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
责任主体 |
民生保障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104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责任主体 |
社会治理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105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
实施依据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2.《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106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
实施依据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责任主体 |
社会治理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责任主体 |
民生保障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108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制止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或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109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
实施依据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应征公民根据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初步体检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互认。 |
责任主体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110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责令出栏超载牲畜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牲畜饲养量超过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的,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1年内出栏超载的牲畜;逾期未出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 限期出栏:(一)超载10%-3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0元;(二)超载31%-5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 款15元;(三)超载50%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30元。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 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实施安全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 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 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表2-111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食品摊贩经营者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收到备案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颁发备案证,并将备案信息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5. 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实施安全检查。 6.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7. 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8. 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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