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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15582297443/2023-0001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部县蜀北街道办
成文日期
2023-02-20

蜀北街道办事处关于规范野外用火审批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2-20 | 来源:蜀北街道办


村(社区)

为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街道办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现对规范野外用火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野外农事用火审批管理

(一)申请:野外农事用火是指烧地边草、烧蔗地、田基草、烧灰积肥、烧垦开荒等。野外农事用火必须由用火单位或个人开设用火前山边、林边防火线,以村小组为单位提出申请,到所辖村委会(社区)领取《防火期野外农事用火申请表》,填写好后交村委会(社区)审批。

(二)审批:村委会(社区)接到《防火期野外农事用火申请表》后,尽快组织人员实地检查落实,确认合格后,发放《防火期野外农事用火许可证》,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三)监管:野外农事用火责任人为申请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负责人或农户户主及村小组组长,安全监督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村委会(社区)要制订各村小组农事用火计划安排表,报乡镇(街道)备案,并自觉接受乡镇(街道)的监督检查。

(四)作业:领取《森林防火期内野外农事用火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以村小组为单位,选择三级火险以下有利天气,实行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地段,有组织、有计划进行烧除。

(五)处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烧地边草、烧蔗地、田基草、烧灰积肥、烧垦开荒等野外农事用火,未引发森林火情火灾的,由村委会(社区)按村规民约规定,对违规用火者处200—500元违约金;引发森林火情,未造成森林火灾的,由村委会(社区)按村规民约规定,对违规用火者处500—2000元违约金;造成森林火灾的,由森林警察侦办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野外林事用火审批管理

(一)申请

野外林事用火是指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和进行计划烧除、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在林区内用火的活动。野外林事用火单位或业主用火前必须在经营地块四周开设10—30米宽防火线,准备好申请材料向所辖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防火期野外林事用火申请表》,签订《野外林事安全用火协议书》并交纳1000—10000元的安全保证金。

(二)审批

乡镇(街道)收到用火单位或业主野外林事用火申请后,派出二人以上的专责小组验收防火线,验收合格后,由所涉及的村、组、户签名交乡镇(街道)上传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或者由申请单位和业主直接交到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向申请者发《防火期野外林事用火许可证》。

(三)监督

野外林事用火责任人为用火单位或业主,安全监督员为乡(镇)分管领导和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主任或负责人。用火责任人和安全监督员必须严格执行林事用火“六不烧”规定,即:没经批准不烧;没有开设10米宽以上防火线不烧;没有组织好足够的人力看守火场不烧;没有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没有用火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员在场不烧;三级火险以上天气不烧。

(四)作业

1野外林事用火作业前一天,由乡镇(街道)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同意,方可执行。

2野外林事用火时,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现场技术指导,应急扑火队负责火场防御和险情处置,用火单位或业主负责作业点火,并安排好足够的防扑火人员。

3用火单位或业主必须服从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现场技术指导,不得擅自点火及增加火点,否则作纵火论处。

(五)处罚

用火单位或业主违反野外林事用火规定,未引起火情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部分或全部安全保证金,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森林防火期内11日—531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


蜀北街道办事处                

20232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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