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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10087661747/2023-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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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南部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8-10

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部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8-17 | 来源:南部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南部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96次会议和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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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810日                            


南部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财政局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相关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政府投资储备项目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等,谋划拟于当年和未来三年开工,拟申请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储备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系统进行项目储备。

县“国家重大项目储备库”依据国家政策投向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向县投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由县投资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综合平衡,统一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包括新建、改(扩)建、续建项目,以及与新建、改(扩)建、续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行政主管部门在提出项目建议时,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条  年度计划编制应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年度计划、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严禁以BT或委托代建等名义变相举债;严禁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严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举借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报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安全、稳定等因素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投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属“三重一大”事项报县委常委会决策。

年度计划是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投资管理部门审批项目、财政部门筹措安排资金计划的重要依据。

业主单位拟采用总承包建设方式开展招标的,在项目正式开展招标工作前,应将项目本次拟招标金额、建设方式报项目挂联领导同意,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再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才能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县投资管理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债券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县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由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建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

(一)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要件包括: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年度计划或其他批准项目实施的文件、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经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方式)、用地许可、选址意见、节能审查意见(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除外)等。

(二)投资额3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或者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点多面广、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实施方案要件包括: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年度计划或其他批准项目实施的文件、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附投资概算、必须含招标方式)、用地许可、选址意见、节能审查意见(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除外)等。

(三)点多面广不适宜打捆实施、投资额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点多面广不适宜打捆实施、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主决策并组织实施。

(五)村庄类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四川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内的,实行核准制。核准项目的要件包括:项目单位申请、年度计划或其他批准项目实施的文件、经评审的项目申请报告等。

第十五条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县投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依据年度计划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影响、压覆矿产、安全、交通影响、行洪论证及河势稳定评价、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重大项目或与公众关系密切的项目(如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以及因重大自然灾害后需要恢复重建的项目等),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报批前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审批权限和法定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县行政审批局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精简审批流程,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需委托中介机构完成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发包。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所涉事项如需专业机构进行咨询论证、评估的,所需费用纳入项目预算。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凡不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内的,财政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九条  县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必经程序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一并核准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依据年度计划报县投资管理部门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准未批先建或擅自改变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及招标核准意见。

项目业主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年限、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投资管理部门批复调整。

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勘察和施工图设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依照可研批复及行业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工程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财政预算评审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原则上初设概算不得高于可研批复估算总投资,财政预算评审总价不得高于初步设计概算,单项合同价不得高于财政预算评审价。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化、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变化、材料价格波动、地质条件重大变化以及安全、环境、质量、稳定等特殊情况,导致工程概算超过可研批复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含10%),概算审批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报告县投资管理部门,并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详细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出具详实、准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并经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预算评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相关法规、规范、定额、施工图和造价信息等编制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

工程预算原则上不列暂估价、暂列金。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暂估价的,项目业主单位应独立编制预算,按程序报送财政评审。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应当严格进行财政评审。

(一)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申报程序将项目立项文件、施工图、预算书及相关电子文档等项目资料报送县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其中: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内审。

(二)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人员勘查现场、审核对账等工作,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

(三)项目业主单位收到评审结果征求意见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逾期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四)一般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重大项目或特殊情况酌情延长。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评审中心应根据施工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对项目业主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出具工程预算评审报告(附经评审的预算书),作为项目进行招投标的资金控制依据。评审中如发现工程施工设计深度不够、内容不全、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预算造价存在差异等情况,应函告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设计、预算单位进行核对和纠正。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是全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行政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指导。

(一)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招投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政策规定完善招投标监管配套政策,核准项目招标事项,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县住建、交通、水务、自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其中,县住建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县交通局负责交通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县水务局负责水利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县自规局负责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评标专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评标作出认定,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限额标准的,应严格进行招标,严禁规避招标。

未达到必须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限额标准执行政府采购。国、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2. 抢险救灾的项目;

3. 利用扶贫资金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建设,需要使用农民工并支付劳务报酬的项目;

4.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5. 项目业主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使用或者提供的项目;

6. 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业主)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

7.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一)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货物招标,招标人应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如果项目有特殊要求,不宜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县招投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展招投标工作,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或者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业监管部门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同意。

(二)3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招标人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三)同一项目的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应当一并招标,同一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一体化招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分别招标的,应报县招投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批准。同一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允许进行专业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勘察、设计一体化招标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实行方案设计招标,并推行方案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一体化招标。

第三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一)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及项目业主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积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评估。

(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项目业主单位从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随机抽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从省、市储备库中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依照本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

(四)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五)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收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经财政评审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以下简称“建安投资”)合理确定施工招标控制价。

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建安投资。

施工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且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发包价:

(一)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其发包价不得高于建安投资的92%

(二)施工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其发包价不得高于建安投资的95%

第三十五条  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原则上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南充市招标使用标准模板”编制。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完成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查批复的基础上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国、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招标文件资质条件设置必须以满足项目需要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设置多资质条件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招标项目类似业绩设置应当符合项目基本特征。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实施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但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三十六条  凡核准为公开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网上发售和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缴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发改、住建、交通、水务等招投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到场监督,参与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的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政府投资项目未严格履行招标程序的,招标人不得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严格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制度。

单个标段招标控制价在4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抽取省内一个片区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组。

单个标段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抽取省内两个以上片区(含两个片区)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组。

第三十九条  招投标活动中,有投诉、举报或质疑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判错误等情形的,由招投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招投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应组成调查组,对投诉、举报事项或专家评判进行核实,情况不实的予以驳回,并出具书面意见回应;情况属实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所有处理结果均应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国、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查证系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判错误,需进行复核或重评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按《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启动复核或重评,复核或重评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复核或重评专家组应出具书面复核或重评报告,作为县发展改革部门认定评标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5日内,将工资保证金缴纳至规定帐户、履约保证金缴纳至县财政设立的专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存储比例交纳,履约保证金按工程中标价的10%缴纳,原则上使用保函、保险代替现金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合同管理。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停建、缓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立即中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规划、环评、水保、社会稳定评价等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履行,及时锁定已完成合同内容,及时办理价款结算。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验合格,方可进场施工。

第四十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施工单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二甲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不适合再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项目业主单位要求更换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转换注册,变更服务单位的;

(六)因辞职、开除、解除合同、退休的;

(七)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八)死亡的;

(九)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其他不适合担任项目经理的。

第四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需更换的,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需要更换其他人员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更换后的人员必须是中标企业的人员,其资格不得低于更换前的人员资格。

第四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及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一)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监督施工及监理单位人员、设备及时到位,认真履约。

(二)经常性检查、核对施工及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到岗情况,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时,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报告。

(三)监督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支付和使用情况。发现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流向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支付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报告。

(四)按合同约定督促检查工程节点施工进度,按合同要求拨付工程进度款及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外部因素,发现施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施工单位进行彻底整改或限期清场,并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或备案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除涉及不可抗力、国家政策调整、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地质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及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稳定等特殊情况外,应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

工程变更应由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共同研究,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工程变更以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印章的设计变更图作为依据,涉及施工图原有内容变更的,原则上不允许以“经济技术核定单”代替设计变更。国、省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地基基础、重大结构、质量安全等重大变更,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本行业市级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聘请35位专家(含工程类、工程造价类)对其是否“技术可靠、经济可行”进行论证,没有经过专家论证或专家论证没有通过的不允许变更。

专家论证实行有偿服务,由聘请单位参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支付专家费用。

第四十八条  县住建、交通、水务等专业技术性强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单位对专业技术的要求及辖区内行业技术力量现状,组建专家库,为处理、解决本行业或本单位涉及工程造价计量计价纠纷、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程质量争议等纠纷提供决策依据。费用可参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由聘请单位支付。

第四十九条  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先批后变,确需变更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变更前应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组织项目五方责任主体科学论证后提出具体工程变更方案。

(一)政府投资项目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后工程价款在合同金额内(含预备费或暂列金)的变更程序:变更在50万元(含)以内的,由项目业主审批后组织实施;在5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含)以内的,在工程变更前由项目业主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项目挂联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在10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含)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在500万元(不含)以上的,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政府投资项目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后工程价款超过合同金额(含预备费或暂列金),但未超过财政预算评审价的变更程序:变更在50万元(含)以内,由项目业主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变更在5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含)以内的,在工程变更前由项目业主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项目挂联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在10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含)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在500万元(不含)以上的,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政府投资项目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后工程价款超过财政预算评审价的变更程序:变更在100万元(含)以内的,由项目业主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项目挂联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在10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含)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在500万元(不含)以上的,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新增变更工程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且能独立实施的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不能独立实施,且原承包人仍具有承包资质能力,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经投资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由原承包单位实施,但应按该项目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后,办理结算审计。

(五)新增变更工程价款超过30万元(含)的,应当送财政评审后再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工程变更应当由项目业主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必须附加盖设计单位鲜章的设计变更图),涉及地基基础、重大结构变更应将设计变更通知书报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存,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还应抄送审计部门。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变更图纸施工。

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增加变更工程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且能独立实施的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不能独立实施,且原承包人仍具有承包资质能力,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经投资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由原承包单位实施。

第八章  项目验收与移交

第五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资料,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国、省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交付项目业主单位管理使用。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拨付应综合考虑财政投资预算需求,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约定、实际完成工程进度等申请和拨付。

工程预付款原则上按照合同价的1020%预付,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工程竣工结算前,工程进度款、勘察、设计及监理费用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以工代赈项目除外)。国、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完成竣工结算并经业主单位审核后支付资金余款,工程价款结算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因项目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按本办法的规定经审批后计入进度款在预算安排额度内支付,凡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或变更增加的费用,一律不予支付。

工程建设项目未完成施工手续办理的,项目业主单位一律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国、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按中标金额的10%缴入专户统一管理(采用履约保函方式的,在申请进度款支付时必须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效的履约保函),在主体工程完工并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后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工程结算价的3%预留,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五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审核竣工结算时,审减率5%(含5%)以内的审核费用由审核工作的委托单位承担;审减率5%以上的,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委托单位预先支付),项目业主单位应扣减编制单位相应费用,并在签订的合同中载明,在拨付项目资金时相应扣减。

第五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并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是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的依据。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县投资管理、财政、审计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十九条  县投资管理部门要组织招投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投标项目全流程开展常态化随机抽查。抽查项目个数原则上不低于全县当月或当季度己招标或发布招标公告项目总数的30%,重点抽查、核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代理机构有无违法违规,有无对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或限制条款,工期、标段划分是否符合法规要求,是否违法分包、转包,有无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条款,项目业主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

第六十条  招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严肃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借牌、挂靠,泄露保密信息,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县投资管理部门和县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六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审批项目预算时一并核定项目绩效目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六十三条  审计部门要对项目业主单位于每年1231日前报送的已办理和来年拟办理的竣工结算项目清单,根据工程规模和性质,有计划的开展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时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违反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招标等手续或者违反规定审批资格(资质)条件、组织竣工验收;

(六)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规定追究项目业主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项目预算不按照程序提交审查,或者需要增加投资额度而事前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

(六)工程量变更未严格履行“先批后变”程序;

(七)对施工单位虚报主要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审查不严,导致增加投资;

(八)在材料认价等签证中弄虚作假;

(九)对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履约监管不严;

(十)经政府批准停建、缓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凡未及时处理相关合同事宜造成损失;

(十一)对工程结算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十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  因勘察不准、设计错误或深度不够、工程量清单错漏导致工程增加投资超过合同价(含暂列金或预备费)5%以上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业主单位可扣减或不支付勘察设计费、清单编制费用并依法追偿经济损失,财政部门相应扣减项目勘察设计费、清单编制费等费用。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8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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