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部县食品药品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办发〔2008〕144号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部县食品药品协管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南部县食品药品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南部县食品药品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食品药品协管人员管理,保证食品药品协管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国家、省、市关于食品药品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协管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聘与设置
第三条 食品药品协管员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乡镇卫生院或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中选聘兼任。
第四条 食品药品协管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政治品行;
(二)熟悉食品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
第五条 食品药品协管员须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推荐,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 食品药品协管员聘用期限为3年,聘用期满后按照聘用程序进行重新聘任。食品药品协管员在聘任期间因工作调动等特殊情况发生而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程序重新选聘。
第七条 每个乡镇(办事处)原则上选聘一名食品药品协管人员。
第八条 食品药品协管员的工作关系、工资福利等政治、经济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
第九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协管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业务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食品药品协管员主要职责:
(一)协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辖区内食品、化妆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协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及时报告辖区内食品、化妆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建立和落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制度,按时完成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
(五)办理县委、县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协管员具体工作任务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初制订下达,实行半年考评和年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协管员劳务补贴和工作经费、培训经费、管理经费实行定额包干,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统一按时划转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协管员工作考核情况,年终实行以奖代补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协管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聘任期间,因工作失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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