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南充市人民政府
首页
新闻动态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南部
智能问答 新媒体矩阵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南部县 营商环境 留言专区
索引号
115111210087661747/2018-0105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1-12

【规范性文件】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部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时间:2015-01-16 | 来源: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府办发〔2015〕2号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部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南部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6届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2日



南部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规范校车运行,切实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和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乘坐的7座以上国标专用校车。


第三条  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县教育、公安交通管理、运管、经信、安监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履行校车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应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章  校车及驾驶人准入条件


 第五条  取得校车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按规定足额投保相关保险;


(六)校车必须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4kg以上)、三角警示牌、急救箱等安全设备,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六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一)学校、幼儿园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车主和驾驶人身份证、驾驶人驾驶证、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相关保险等原件资料。运输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同时还需提供运输企业资质、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原件资料。


(二)县教育局接到申请及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并分别送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运管局、经信局征求意见,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运管局、经信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县教育局应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然后报县政府。


(三)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校车标牌,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向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第九条  变更校车服务提供者或驾驶人的,必须重新申请许可。


第十条  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继续使用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章  校车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示标牌。


第十二条  校车要严格按照规定线路运行,并按照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如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需要临时更改校车运行线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向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校车运载学生(幼儿)时,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第十四条  载有学生(幼儿)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天气特别恶劣,不能确保安全行车的,要停止运行,并提前告知学生及家长。


第十五条  校车运行时,严禁超员、超速行驶,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在运行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乘坐。


第十六条  学校应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随车照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与接送家长做好交接登记,中途确认每名上下车学生,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六)采取适当措施紧急处置学生车上生病等突发情况。


第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要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严禁在车内吸烟,严禁在校车运行中接打电话,严禁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严禁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十八条  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县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学校要层层签订校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教育部门要牵头建好县、校(园)两级校车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有效监管。教育、公安交通管理、运管、安监等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校车交通违法行为、非法接送学生行为的举报。


第二十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确保学生按时乘车上下学。


第二十一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和求助,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要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是校车交通安全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所在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分别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职责


(一)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加强对属地校车的安全监管、安全检查和审查备案工作。每学期组织相关单位对校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2次以上,严厉查处超员、不安全行驶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农用车、三轮车、面包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非法营运学生的行为。


(二)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积极改善当地道路交通条件,保证车辆行驶顺畅、安全。


(四)建立健全上下学时段各学校(幼儿园)门口安全值守制度,防止超员超速、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落实现场值守安全责任。


(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 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有具体教学内容(教材),督促学校落实教学任务。


2. 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校车、驾驶员信息档案。


3. 督促各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上下学时段学校门口教师值守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随车照管人员移交制度,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4. 每半年向县政府汇报并向县级相关部门通报校车工作进展情况,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安监、运管、农机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管和审查备案工作,对校车安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治理。


5. 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管理,及时向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校车不安全行驶、超员等违规违法行为。


6.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学校职责


1. 各学校、幼儿园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校车进行安全监管,主动协助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校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2. 每学期对学生(幼儿)人数、乘车人数、校车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学生(幼儿)上下学通行情况台账。


3. 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家长拒绝乘坐“三无车”、超员车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4. 安排专门监管人员维护好学生上下车秩序和上下学交通疏导,对每次运载学生情况进行登记检查,建立学生接送台账,坚决制止超员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5.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责


(一)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建立校车基本信息平台。


(二)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增强校车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三)加强对校车的监管,结合日常路检严厉查处超员等安全隐患车,以及使用货运汽车、三轮车、拖拉机等非营运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在学生上下学等重点时段,对学生密集的重点路段安排警力进行安全疏导和安全监管。


(五)依法查处学生用车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学校周边道路巡查和管理,适时以校园周边为重点开展交通安全整治。


(六)会同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对接送线路进行勘察、确认,指导乡镇、街道及时排查整改道路安全隐患。


(七)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完善学校门口和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在重点地段和路口设立交通安全警示牌和减速带。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职责


(一)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接送人数、接送线路等信息,指导提供校车服务的运输公司科学制定接送运力配置方案。


(二)督促提供校车服务的运输公司规范校车营运行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防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依法严查重处非法营运学生行为。


(三)定期对提供校车服务的运输公司的校车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交通运输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等教育培训,增强校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把符合享受国家燃油补贴条件的校车纳入补贴范围。


(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安监部门职责


(一)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对发现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办。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校车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四)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运营公司(学校、幼儿园)职责


(一)每学期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二)指派专门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乘车纪律、清点学生人数、处理突发事件,纠正、制止、举报校车驾驶人交通违规行为,确保校车运行途中乘车学生的安全。


(三)校车接送学生时,认真落实学生乘车“五定”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承载学生,严禁超员,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学生以外的人员乘坐。


(四)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测、审检和维护,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每月召开一次校车安全工作例会,落实校车安全措施。每学期与校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则的驾驶员应当视其情节予以辞退或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五)对校车车牌号码、车辆技术状况、参保情况等信息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做到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


(六)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时间内有效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上报信息。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一)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宣传教育,以师生和家长为重点,结合当地实际和交通案例,大力宣传乘坐超员车、三无车、农用车及其他安全性能无保障车辆的危害性,切实提高广大师生自我防护能力、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二)监察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建立健全督办和问责机制。


(三)农机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机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严厉查处拖拉机、农用车搭载学生的违规行为。


(四)城管、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取缔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内非法占道经营的各类摊点,坚决制止和纠正学校(幼儿园)周围乱设摊、乱占道等现象。


(五)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校车税费减免、优惠、补贴等扶持政策。


(六)发改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负责校车运价拟定和监督实施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运管局、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