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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10087661747/2018-0104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部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12-23

【规范性文件】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已失效)

时间:2017-12-25 | 来源: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府发〔2017〕18号


南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南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十七届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部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3日




南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等规定,结合南部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人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四)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


(九)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对前款事项作出决定,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党委以及依法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的和不宜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以下事项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决定政府人事任免、表彰奖励;


(三)应急处置突发事件;


(四)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一般决策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规则已作出规定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符合科学、民主、合法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条 县政府办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提出决策建议、履行决策职责。


决策建议经县长同意后列为决策事项,启动决策程序。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或者由县长指定负责决策事项起草;县长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决策事项起草。


第一节 公众参与


第七条 决策事项涉及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的,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情形外,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决策建议。


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由县政府办直接办理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向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建议,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办理。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调查研究论证,认为可以采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决策建议的,应当报请县长列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将决策建议的处理情况向建议人反馈。


第十条 对拟决策事项,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汇集决策涉及的各方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应当视决策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公众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采纳与决策有关的合理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根据需要还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的决策,重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吸纳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加强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沟通协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四条 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顺序,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参加人员。


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十五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提前5日送达与会代表。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二节 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需要依靠专业人员、专业机构作出判断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充分发挥决策咨询委员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的作用。


第十八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邀请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 专家、决策咨询机构在决策论证和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见解,对出具意见的客观公正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涉及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方面较大风险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对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实施决策在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减缓及化解措施。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报请县长作出继续决策、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程序的决定。


第四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依据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意见、公众建议等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决策方案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


第二十五条 决策起草部门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制度,确定合法性审查岗位,配备专业人员,明确职责。


第二十七条 决策起草部门对决策事项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应当有本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决策起草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事项草案和决策事项草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等);


(二)公众参与意见及采纳情况,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专家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四)应当进行公示、听证的,需提交公示、听证材料;


(五)相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


(六)决策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论证意见;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决策起草部门未成立法制机构的,可以指定相关处(科)室进行合法性论证,也可以委托政府法律顾问或本部门公职律师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三十条 县政府办应当自收到决策起草部门提交审议的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材料齐备的,应当将决策事项草案送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补充材料。


决策事项草案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县政府办不得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办将决策事项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前10个工作日,应当将决策方案及相关资料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法制办原则上在收到提交审议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草案,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起草部门补充资料、补充征求意见、补充专家论证或评估、提供有关情况和报告、核实相关依据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决策起草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未能补充提供相关材料的,县政府法制办可以将决策事项草案退回县政府办。由县政府办责成决策起草部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次送审,再次送审时重新计算合法性审查时间。


第三十四条 决策事项的合法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决策主体是否合法;


(二)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形式。根据需要,可以开展实地调查研究、书面征求意见、聘请专家和法律顾问召开论证会等。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以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报县人民政府。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决策时,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必备材料。


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整改完善的,县政府办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县人民政府不予决策。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属于政府公文;依法应当保密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五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决策事项草案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县政府办应当自收到县政府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决策事项草案作出处理,可以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的,应当提请县长安排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暂不能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要求其修改完善。


提交审议的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包括决策事项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对决策事项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暂缓的决定。


决定暂缓的决策事项草案,决策起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县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县长决定。


第四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实施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对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


评估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的,该专业研究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第四十五条 决策执行主办部门组织完成评估后,应当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等建议提交县人民政府。


决策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组织决策后评估,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提交县人民政府。


第四十六条 决策执行任务及其责任分解由县政府办负责。县政府办应当明确执行单位的具体工作要求,加强对决策执行的指导、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四十七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决策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程序执行。


县人民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 县目督办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安排部署,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督办,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政府、决策起草部门、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和配合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制度。对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规定程序,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的决策工作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决策工作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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