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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10087661747/2017-0111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部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09-12

【规范性文件】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部县人民政府开放式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南部县政务公开规定》、《南部县人民政府公众意见收集处理办法》、《南部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南部县人民政府政务会议开放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9-23 | 来源: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府发〔2014〕30号




南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部县人民政府开放式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南部县政务公开规定》、《南部县

人民政府公众意见收集处理办法》、《南部县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南部县人民政府

政务会议开放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南部县人民政府开放式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南部县政务公开规定》、《南部县人民政府公众意见收集处理办法》、《南部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南部县人民政府政务会议开放办法》等规定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6届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部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2日




南部县人民政府开放式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县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基础的广泛性、民意表达的直接性和决策民主的有序性,提高县政府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事项开放式决策的启动、草案起草、审议、公布、实施及评估实施,适用本规定。依法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政府开放式行政决策工作的实施。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决策的草案起草、调研论证,组织实施行政决策过程各环节的公众参与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规定参与县政府开放式行政决策,拥有意见表达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参与县政府开放式行政决策的公民,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县有固定住所。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开放式决策过程中表达的意见和建议,应得到充分尊重和合理考量。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及时整理公众参与情况,包括公众参与范围、意见收集及采纳、相关记录和报告等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县政府实施开放式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包括:


(一)拟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等;


(二)编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重大专项规划,以及制定相关重大政策;


(三)县政府或者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和公共政策,以及公众日常办事程序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重大调整;


(五)涉及公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事项;


(七)需要实施开放式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县政府开放式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确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县长、副县长提出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交由相关单位承办,并负责提交议题,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提出决策事项建议,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并经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交由相关单位承办,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


(三)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社会公众可以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经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并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同意后,交由相关单位承办,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


第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在职责范围内公开组织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决策民生、城市建设等重大事项年度实施计划,应在每年12月底前公开组织征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应实施的事项,可以通过公布的途径和要求提交建议。有关部门对征集的建议应及时归类整理、认真研究、充分论证,拟定决策事项建议方案。


依照《南部县公众意见收集处理办法》收集的公众意见,可以作为县政府行政决策事项的议题来源或依据。


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深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拟定决策草案。


对较为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一般应提出两个以上比选方案;对重大决策事项,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条 决策草案形成后,应按下列规定征求意见:


(一)征求有关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征求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人民团体、利益相关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利益相关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平等表达意见;


(三)对重大事项应举行论证会,邀请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涉及群众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进行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草案影响范围广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公众对草案内容有意见分歧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召开座谈会或者协商会,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生等公共政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事先依法组织听证:


(一)对群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二)公众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三)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四)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冲突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听证的事项。


听证程序按相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方案草案应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全文及说明或获得草案全文的途径;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及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公示的,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示,并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可以同时或单独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在县内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全文或获得全文的途径;


(二)通过其他网站链接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草案全文;


(三)在有关公共场所或社区宣传栏公示;


(四)在特定地点设立专门公示牌公示;


(五)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公示。


第十五条 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决策草案,应组织决策咨询委员、有关专家、公众以及相关部门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和其他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六条 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应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参加,听取其意见,并可以通过其广泛收集群众意见。


开放式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领域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可以委托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社会组织等协助收集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在开放式决策的各个环节认真收集、分析整理和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决策草案,并形成包括公众参与情况的起草说明。


公众参与情况包括公众参与范围、形式和主要意见归类,以及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县政府审议前,应事先经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提交县政府审议的决策事项,县政府办须进行公众参与程序审查。未进行开放式决策并书面说明公众参与情况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事项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县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政协通报有关重大决策事项的情况,并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开放式决策事项,可以向社会开放,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或参与网络、电话互动,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市民可以申请列席会议、参与互动。列席会议和参与互动的市民代表在报名人员中抽选,经联系核实后确定。


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可以邀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代表列席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事项向社会开放的,按照《南部县人民政府政务会议开放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开放式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决策事项草案内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就相关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答复。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审议通过后,应及时公开发布和实施。以文件形式发布的,应在县政府公报、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


审议通过的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程序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承办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公开决策执行情况及接受公众监督的途径和方式,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提升决策执行水平。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综合各方面对决策执行效果的评价情况,适时评估决策执行情况,评估报告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决策事项应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出质疑或建议,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及时予以认真研究、充分论证。


对停止执行或修改的决策事项,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县内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对公众提出的质疑或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实行开放式决策,应邀请新闻单位参与新闻报道,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内容组织宣传和解读。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众参与县政府开放式行政决策,公众对开放式行政决策事项所提意见或建议被采纳、有重大贡献的,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县政府开放式行政决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发表针对他人或组织的恶意攻击和诋毁性言论;对参与的决策过程,应主动、准确、客观宣传,不得歪曲事实、断章取义。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应参照本规定,对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30日起施行。



南部县政务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开放型政府建设,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政务公开义务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情况的活动。


本县各级行政机关、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的权利人,享有依法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公开内容的权利。


第三条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全面、及时、真实、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具体实施本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基层自治组织公开工作。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指导、考核评议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第五条 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并向社会公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第六条 义务人公开政务内容,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市民获取和利用政务公开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义务人应主动公开:


(一)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开放式决策事项的决策和实施过程;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义务人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照各自工作职责,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务(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


行政机关、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的政务公开指南、目录应当报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主管部门发现公开指南、目录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应当要求编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公开指南包括信息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地址、办公时间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开目录包括内容索引和简述、名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通过义务人网站公布,并在本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共查阅场所摆放。


第九条 义务人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职能类


1. 机构设置、职责、变更、领导分工和活动及部门“三定”方案、岗位设置、工作人员信息、联系地址和方式等情况;


2. 人事任免、表彰公示情况,以及考试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二)决策类


1. 本地本部门发展规划、计划和专项规划、工作计划及相关政策、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2. 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及执行情况;


3. 财政预决算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以及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使用等情况;


4. 非税收入的管理及社保基金等政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情况;


5. 政府统计数据报告、审计工作报告;


6.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公开招投标、采购结果及其政府采购监督情况;


7.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依据;


8.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预防、发生、应急处置等情况;


9.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污染及其整治情况;


10. 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公开招标、中标及实施进度情况,以及公益、公用事业项目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11. 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和国有资产收支情况;


12. 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变更及执行情况;


13.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14.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5. 住房、教育、医疗卫生、扶贫、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人口户籍、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16. 为民实事项目的决策及实施情况。


(三)文件类


1.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四)管理类


1. 行政职权目录、行使主体;


2.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名称及运行流程和办理结果;


3. 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和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


4. 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种类、结果;


5.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6.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管以及其他市场监管情况;


7. 重大决策或者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行政救济的途径及处理。


(五)服务类


1. 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招生考试信息以及基础教育资源分配等情况;


2. 医疗机构的常用药品、器械、耗材以及医疗服务项目等事项的价格;


3. 提供水、电、气、燃油以及通讯、邮政、公交、运输、广播电视等公用事业收费项目、标准、办事程序等情况;


4. 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环保、民政、社会保障、金融、农资供应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服务事项;


5. 办事服务指南和结果,包括办事内容、程序、条件、时限、纪律、申请材料目录及样本;


6. 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完成情况,办事服务监督途径。


(六)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三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地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农民负担等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一条 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围绕居民普遍关心和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集体资金管理情况,包括财务收支、债权债务、筹资筹劳等情况;


(二)集体资源管理情况,包括宅基地申报、批准、使用等情况;


(三)集体资产管理情况,包括计划生育、扶贫开发、扶持农业、惠农政策落实等情况;


(四)专项经费管理情况,包括居民低保、医疗救助、救灾救济、社会捐赠、五保供养、优待抚恤等款物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单位简介信息,包括部门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工作标准、岗位职责、行为规范以及便民服务电话等;


(二)政策规章信息,包括行业性政策、法律、法规和惠民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等;


(三)服务指南信息,包括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事结果和办事格式文本等;


(四)收费处罚信息,包括收费及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缴费办法等;


(五)监督投诉信息,包括监督机构、监督途径和违规、违纪、违法处理规定以及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等;


(六)突发应急信息,包括服务事项的变动情况、工作方案,如突发事件、服务项目临时变更及处理措施;


(七)涉民决策信息,包括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信息,如价格、收费的确定和调整等。


第十三条 义务人应当向内部工作人员公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财务制度执行及收支、基建项目实施和人事任免、晋级、交流、奖惩等情况,以及工作人员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除义务人依据本规定主动公开的内容外,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义务人申请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和审核程序,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真实、及时、有效、准确、安全的审查,审核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未经审核和保密审查的内容,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同意公开或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不确定事项;


(五)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务事项有异议并要求义务人解释、更正的,义务人应当及时解释、更正。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八条 对主动公开范围的内容,义务人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并符合其特点的方式公开。公开的方式包括:


(一)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告牌、档案文件;


(二)新闻媒体、网站、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


(三)咨询服务电话、监督举报电话和监督台;


(四)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


(五)公共查阅点、资料索取点、咨询服务台;


(六)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评议会;


(七)组织开展公众参与、参观、互动交流等活动;


(八)微博客、手机短信、语音咨询和其他信息载体;


(九)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义务人应当将政府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平台,及时提供、发布和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提供信息检索、下载等服务功能,受理和反馈群众的咨询、投诉。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编辑政府公报,免费发放至有关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和村(居)民委员会。


县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文件,应当在县政府公报全文登载。


第二十一条  义务人应当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新闻媒体或社会发布重要新闻,通报重要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回答新闻媒体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义务人应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公告栏、触摸屏等,公开政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 出台重大行政决策及其他重大事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实施开放式决策,组织公众参与,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对群众普遍关心、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政务会议、重大活动,应当向社会开放,邀请公众参与或参观。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公众迅速知晓的公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其他信息,义务人在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网站发布的同时,利用手机短信、微博等信息载体及时发布。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政务公开内容由产生或制作该内容的义务人负责公开;由两个以上义务人共同产生或制作的,由主办的义务人负责公开;从第三方获取的,由保存该内容的义务人负责公开。


产生或制作政务公开内容的义务人被撤销、合并或变更的,由继续履行职能的义务人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事项,应当自该事项的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事项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定期公开;属于阶段性工作的,逐段公开;属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和涉及群众普遍关注、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十八条 政务公开内容涉及其他义务人的,应当与其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内容准确一致;公开后可能对其他单位产生影响的,应当与其达成一致意见后发布。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


公开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在公开前报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十九条 权利人通过政府网站提出的政策咨询,义务人应当准确提供政策文件,及时反馈咨询结果。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义务人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权利人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向义务人申请获取政务公开内容的,应当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义务人代为填写申请。


权利人申请获取政务公开内容,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义务人可以不受理:


(一)身份信息不完整的;


(二)申请内容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无关的;


(三)申请获取的内容尚在讨论、研究或审查的;


(四)申请公开尚未实施结束的会议或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对受理的政务公开申请,义务人能够当场提供政务公开内容或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提供或者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公开内容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相关内容,除可以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权利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在按程序审核同意后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对发布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义务人应当在职责权限内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予以澄清;无权澄清的,报有权机关予以澄清,或报告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对政务公开义务人和乡镇(街道)的政务公开工作定期进行考核,适时进行社会监督评议。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评定政府绩效、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评价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义务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单位上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并报送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载体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及信息的清理和更新等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四)政务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涉及政务公开的行政复议、诉讼及投诉情况;


(六)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权利人认为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权利人的举报、投诉。


第三十八条 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和信息发布审核机制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义务人违反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编制、公布、更新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不按规定范围和时限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的;


(四)不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政务公开指南、目录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信息的;


(五)对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不完整信息,在职责范围内未予澄清的;


(六)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未经保密审查的内容,或者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致使国家秘密泄露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的;


(八)违反公开程序,需要经过批准而未批准发布的;


(九)不及时受理、答复权利人的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员、调查人员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监督检查,或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依申请公开,或隐瞒、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内容,以及权利人要求更正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正的;


(十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三)政务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社会评议结果连续两年为不满意等次的;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不履行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职责的;


(十五)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行为之一的,由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权利人认为义务人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义务人隐匿或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民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基层自治组织公开实施细则。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30日起施行。



南部县人民政府公众意见收集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众意见收集处理工作,保障公众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开放型政府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各乡镇(街道)、部门和直属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收集和处理公众意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众意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履职活动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和表达的诉求,包括投诉、举报、咨询、利益诉求和新闻观点。


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渠道反映的意见,不纳入本办法的范围。


第三条 收集和处理公众意见,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大局、客观公正、及时有效” 的原则,做到依法依规、科学严谨和群众满意。


第四条 收集、处理和反馈公众意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实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和归口管理相结合。


收集、处理和反馈公众意见,一般由涉及地政府或所涉及的部门负责;跨乡镇的,由共同主管的县级部门牵头办理,相关乡镇予以积极配合;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由牵头部门主办、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意见收集处理工作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处理和反馈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众意见。


县信访局、政务公开办根据各自职责权限收集、处理、转办、催办和督办公众意见。


第六条 行政机关要主动通过以下方式收集公众意见:


(一)网站、政务微博、新闻媒体等传媒渠道;


(二)手机短信、来信来电、领导信箱、接待来访;


(三)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讨会等开放式会议;


(四)走访调研、开放式决策、对话访谈、政民互动、意见征集、社会评议、问卷调查等公众参与活动;


(五)其他便于公众表达意见的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意见的机构、途径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完善和畅通接受公众意见的渠道。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依规向行政机关表达意见,并要求作出答复。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表达意见,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诽谤侮辱、恶意攻击、诋毁党和政府及依法受保护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收集和处理公众意见的工作机构对收集的公众意见,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登记、整理,报送本单位相关领导阅办:


(一)通过互动活动、互动会议表达的公众意见,应当在活动或会议结束后7日内予以整理,报送相关领导阅办;


(二)以通信、来访等方式提交的公众意见,在收到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整理,报送相关领导阅办;


(三)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反映的公众意见,在信息生成后24小时内进行登记、整理,报送相关领导阅办;


(四)涉及重大、紧急事项的,须在信息收到或生成后随即登记、整理,采取电话或书面方式报告领导。


对报送的公众意见,相关领导应于2个工作日内阅办;涉及重大或紧急事项的,应当随即阅办,明确处理意见。


第九条 收集的公众意见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呈报县政府相关领导阅示:


(一)涉及全县或县政府全局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三)涉及安全、稳定或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


(四)重大舆情动态,包括重大舆情危机、新闻舆论危机和正面新闻评价;


(五)县政府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收集的职责范围内的公众意见,所涉部门应当在登记、整理的同时随即作出受理回应。能当即答复的,应予当即答复;不能当即答复的,应当承诺办结时限。


超出处理权限或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处理,以及需要县政府研究处理或答复的,应当及时呈请县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县信访局、政务公开办对收集的针对特定部门的一般性公众意见,应当在登记后随即转相关部门办理,并明确相关办理要求。


对涉及重大事项、具有普遍性、需要县政府处理或答复等情形之一的,呈县政府交相关部门处理。


对转办、交办的公众意见,承办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受理,并作出回应。


第十二条 处理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公众意见,应当经领导集体研究会商,妥善进行处理、提出答复意见;涉及跨地方、跨部门的,应当召集相关地方和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商,共同研究处理措施和答复意见。


影响面大、可能导致事态升级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统筹各方面力量协同处理。


第十三条 对受理的公众意见,承办部门应当按以下要求限时办结和答复:


(一)办事咨询类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建言献策类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采纳的回复并说明理由,明确具体要求的,遵其要求;


(三)在线访谈类意见,原则上现场答复,现场未予答复的,在访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访谈渠道答复;


(四)投诉举报类意见,对一般性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重大或复杂问题在60日内办结和答复;


(五)利益诉求类意见,一般性问题应于15个工作日内答复,重大或复杂问题在60日内办结和答复;


(六)突发危机类意见,包括涉及社会稳定、突发事件、舆论危机的,在信息生成或收到后24小时内调查核实和回应;涉及事项特殊、紧急的,4小时内办结和回应。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公众意见,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结的,可以报请有权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办结和答复期限,以适当方式向公众作出说明。


对交办、转办的公众意见,交办、转办意见明确要求办结和答复时限的,遵其要求。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虚假和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须在信息生成后2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五条 处理公众意见,应当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公开反馈受理状况、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


对公众意见的办理结果,应当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和向社会公开。涉及重大舆情危机的,应当在信息产生后24小时内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公众意见的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向公众答复或反馈:


(一)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网站;


(二)通过新闻媒体以采访报道的形式;


(三)对同类的多个意见以适当方式统一答复或反馈;


(四)不宜公开答复的,通过电话、书信或当面答复;


(五)涉及重大问题的,进行专题答复。


前款答复和反馈方式,必要时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七条 公众意见处理情况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违反道德规范的;


(三)当事人在提交意见时要求不予公开的;


(四)行政机关有合理理由认为不宜公开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可以按程序向上一级有权处理机关反映。上一级有权处理机关应当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回复当事人。


第十九条 对县政府交办的公众意见的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县政府。


对转办、督办的公众意见的办理结果,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向转办、督办部门反馈。


第二十条 涉及普遍性问题的公众意见,以及对县政府相关政策、行政决策、重点工作的合理建议,可以作为县政府行政决策的议题来源或依据。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有价值的公众意见进行分类汇总、分析论证,书面报送县政府,供县政府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 收集和处理公众意见,必须认真负责、公开公正、及时有效,不得推诿、护短、拖延、敷衍和回避。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应当监督检查公众意见处理工作,每月定期通报公众意见处理工作情况。


县信访局、政务公开办要适时对转办的公众意见进行催办,县目督办要跟踪督办县政府交办的公众意见,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有效处理公众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其绩效管理内容。县政府每年定期对行政机关收集处理公众意见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执行本办法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公众意见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对提议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收集处理公众意见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诫勉谈话,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对公众意见收集办理工作质量差、社会满意度低的,实行行政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开展公众意见收集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30日起施行。



 南部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确保政府网站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功能和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网站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建设和管理网站或网页。驻南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网站建设和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网站是各级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进行政务公开、办事服务、政民互动、对外宣传等的官方平台。


本县政府网站由县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称门户网站)和县级各部门及机构网站(以下称部门网站)构成。


第四条 政府网站遵循“统筹规划、协同共建、资源共享”的建设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安全和便民。


第五条 县政府办是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网站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县机要局承担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县信息中心承担门户网站建设和信息保障工作。各乡镇(街道)、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网站的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六条 按照“一级政府一个门户网站、一个部门一个子网站”的要求,统一技术标准,分级建立政府网站群,逐步把部门网站整合到门户网站的统一平台,推进政府网站资源共享。


县政府网站群以县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部门网站为子站。乡镇建设网站的,纳入政府网站群。


第七条 县政府办制定全县政府网站发展规划,建立全县统一的政府网站群技术规范和标准,强化县政府门户网站的网络和软硬件支撑保障,有序推进子网站聚合。


第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建立二级网站,原则上不独立建立网站。确需独立建站的,须经县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同意,遵照统一的政府网站群技术规范和标准,以相应技术方式对接门户网站,确保数据直接交换和信息共享。


鼓励乡镇(街道)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建立子站,通过互联网开展政务公开、政民互动和对外宣传等工作。


第九条 政府网站的风格设计应当美观大方、简洁庄重,栏目设置应当分类准确、重点突出,页面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层级清晰,便于公众使用。


(一)政府网站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注本行政机关的合法名称,并根据需要设计标志图案;


(二)政府网站的默认语言版本为中文简体,门户网站应当根据受众需要逐步拓展繁体中文版和英文版;


(三)门户网站要在首页链接子站和上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要在首页醒目位置链接本级门户网站,并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网站和公益事业网站建立链接。


第十条 政府网站使用域名须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英文域名以“.gov.cn”结尾。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scnanbu.gov.cn。


部门网站统一使用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二级域名为xxx. scnanbu.gov.cn,原则上不独立申请英文域名;独立申请的英文域名为xxx.gov.cn,xxx为部门法定名称或简称的拼音缩写。


(二)政府网站应当使用中文实名网址。门户网站实名为“南部县人民政府”。部门网站实名为本机构的法定全称或简称。


(三)政府网站实名和域名应当及时通过相关机构进行注册认证,依法予以保护,防止被他人所盗用。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具备网上办事服务、信息公开、政民互动、文件检索、帮助导航和对外宣传等基本功能,并结合自身职责需要,合理增加其他内容和功能。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的所有页面和提供的服务程序应当兼容多种操作系统不同种类及版本的浏览器。推荐使用特定版本浏览器,或者对运行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标注。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当逐步加强无障碍浏览技术手段的运用,保证特殊人群平等获得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和服务。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信息公开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发布。


政府网站应当允许公众免费查阅和下载信息,并设置依申请公开栏目,接受公众通过政府网站在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当公开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


(一)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县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具体信息内容,重点发布下列信息:


(一)本地概况概览、投资指南及相关信息;


(二)政府机构及职责、办事指南、领导简介和分工及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选任干部、人事任免等情况;


(三)重要政务信息,包括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领导活动、重点工作实施进展和统计信息等;


(四)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以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执行情况;


(五)财政预决算报告及执行和行政经费、“三公”经费支出,以及政府基金、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招标及实施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依据;


(七)行政审批事项的流程、依据、条件、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使用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食品安全、价格和收费、招投标等的执法检查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及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二)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三)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四)与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部门网站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本机关职责范围确定主动公开的具体信息内容,重点发布下列信息:


(一)机构职能及岗位人员、联系方式、履行职责等情况;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公众利益的其他文件;


(三)各类办事指南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政策解答,以及其他面向公众服务的信息;


(四)本机关行政权力事项及透明运行情况;


(五)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六)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当提高信息内容保障能力和水平,及时更新和充实网站的信息内容。县政府门户网站每日更新次数不少于2次、数量不少于30条,部门网站每周更新次数不少于4次。


县政府办、县政府各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有关信息,并进行审核把关。对热点专题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信息维护。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信息采编、审核和发布制度,坚持“先审后发、一事一审”,确保信息准确、真实、安全。


政府网站发布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发布权威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网上办事服务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完善网上办事服务内容体系,拓展在线服务事项,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网上办事服务和信息服务应用。


网上办事服务通过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和在线咨询、申请、办理、查询、监督投诉等方式实现。


第二十一条 门户网站应当按照“一点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和“前台一块受理、后台协同办理”的模式,完善办事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立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入口,为公众提供可靠、便捷的网上办事服务。


第二十二条 门户网站应当按照用户对象和应用主题分类,重点整合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住房、交通、证件办理、企业开办、资质认证、婚育、经营纳税、公用事业等服务信息资源,为公众提供覆盖办事全流程的个性化、场景式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 部门网站应当做好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整合及上网工作,通过本级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公布办事指南,提供表格下载和业务咨询,实现在线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


第二十四条 电子政务部门应当加快建设数据交换平台,实现跨地区、跨业务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共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网上预审、在线咨询和办理、网上监察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梳理行政权力事项,逐步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建设网上电子监察系统,促进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第五章  在线政民互动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利用政府网站搭建政民互动平台,面向群众提供互动交流服务,倾听群众诉求、掌握社情民意。


政民互动采取以主站为平台、子站共同维护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 门户网站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领导信箱、咨询投诉、网上调查、网上评议、网上听证、在线访谈等互动渠道,积极拓展新的网络问政形态,聚合政务微博、手机短信和部门网站的互动功能,建立公众参与互动的“一站式”服务平台。


部门网站应当与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渠道建立链接,建立完善部门领导信箱、咨询投诉、网上调查等渠道。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对公众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的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回复,并在政府网站公开其回复时间、内容及受理办理情况。


对公众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的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能当即回复的,随即回复;不能当即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承诺办结时限,限时办结。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时就重大决策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开展开放式决策和在线调查,并及时公开公众参与决策和调查的结果及反馈情况。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就本部门重点工作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通过政府网站开展在线调查,并及时公开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门户网站应当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贴近民生”、“公众需求和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适时开展在线访谈。县人民政府及部门的相关领导应当根据访谈工作计划,积极参加门户网站组织的在线访谈。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参与的便捷性和人性化,及时调整或整合公众参与度不高、互动性不强的栏目,简化注册登记和填报程序,降低参与门槛,方便公众使用。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当实时监控、检查其运行状况,定期分析运行质量和可用性、升级系统版本、更新软件产品,确保网站能正常访问、提供的服务能正常使用,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网站故障,做好网站日常运行记录。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保障网站全天候正常运行,遇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健全读网制度,安排专人定期对网站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后及时调整或整改。


第三十四条 主站应当通过专业监测系统对子站的运行状况和运行质量进行日常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子站应当根据主站的监测结果及时进行调整或整改。


第三十五条 子站应当按照主站的要求,通过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为主站提供内容保障。主站应当定期对子站提供内容保障的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第三十六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建网,不得将服务器托管到商业机构。


政府网站不得作为非政府网站的频道或子站,也不得与非政府网站合为一个网站或者一网两名。


第三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当根据电子政务发展和公众需求,实时进行调整或改版。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改版方案须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核,部门网站的建设、调整或改版方案须报县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保障工作,形成多层次、完备的安全责任体系,确保网站安全可靠运行。


部门网站托管或以虚拟主机方式托管到门户网站的,安全保障工作由门户网站和被托管的部门网站共同负责。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建设政府网站,必须同步建设网站安全系统,包括:Web 安全发布、电子公告服务内容过滤、防火墙、病毒防治、邮件过滤、入侵检测和审计、防篡改内容、网络及主机漏洞扫描、硬件安全和警报等系统。


政府网站的安全产品应当具备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和国家安全测评认证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认证产品型号证书》。


第四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实时监控、定期测评和检查系统安全,完善政府数据备份功能,加强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内容篡改、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漏洞,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四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制定安全策略和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应处理流程,定期进行应急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及时解决突发情况。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每年开展一次政府网站管理绩效评估,由县政府办、县政府政务公开办组织实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县政府办负责全县政府网站管理绩效评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县政府政务公开办负责制订全县政府网站管理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实施方案,具体承办绩效评估工作。


第四十三条 政府网站管理绩效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网站建设和管理、内容保障等。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采取公众评议、专家考评、日常监测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建设和管理政府网站的,由政府网站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下列行为,行政机关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依法追究责任,消除不良影响:


(一)擅自借用行政机关的名义开设网站的;


(二)盗用行政机关的名称进行冠名或注册实名网址的;


(三)借用政府网站的名义从事非政府信息服务活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经费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七条 面向基层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网站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30日起施行。




南部县人民政府政务会议开放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开放型政府建设,规范县政府政务会议开放工作,扩大县政府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县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重要的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以下简称政务会议),逐步向社会开放,邀请公众代表参与,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县政府召开政务会议,可以结合实际,同时或者单独采取以下方式向社会开放:


(一)邀请公众列席会议;


(二)通过网络或电话方式,邀请市民代表连线发言;


(三)对全体会议等,可以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无线通信等方式进行直播或录播;


(四)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接受公众意见或建议;


(五)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


第四条 县政府政务会议向社会开放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预告,预告内容包括会议时间、议题、开放方式及公众参与方式等。


第五条 县政府召开非涉密政务会议,一般应当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实行直播的,也可以邀请市民通过网络或电话进行连线发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县拥有固定居所的公民,可以申请列席会议或连线发言。


列席会议和参与网络或电话连线发言的市民应当具备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六条 对向社会开放的县政府政务会议,会议承办单位应当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电话等多种渠道,接受市民参与网络和电话连线发言或者列席会议的申请。


申请列席会议或连线发言的市民,应当根据事先预告的方式,在会议召开24小时前向会议承办单位报名,并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职业状况、联系方式等信息。


列席会议和参与连线发言的市民代表,从报名名单中抽选、经联系核实后确定,由会议承办单位及时电话通知。


第七条 县政府政务会议向社会开放的,商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列席。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代表列席。


第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列席代表一般不超过20名,网络和电话连线发言代表一般不超过6名;县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列席代表一般不超过8名,网络和电话连线发言代表一般不超过4名。


在列席会议的代表中,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占25%,市民代表及其他代表占50%。


第九条 获邀列席会议和连线发言的人员,应当按通知要求准时列席会议、参加连线发言,自行承担交通、食宿、通信等相关费用。因故未按时参加的,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条 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在指定席位就座,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服从会议安排,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场,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或将会议文件带离会场。否则,会议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制止无效的,劝令其退出会场。


第十一条 会议列席人员和参与连线发言的代表具有发言权,对会议事项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列席人员对相关事项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现场申请发言,也可以在会后3日内书面提交县政府办。


列席发言和连线发言,须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有序进行,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3分钟。


第十二条 县政府政务会议研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或者涉及开放式决策事项的,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有关事项的方案草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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