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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 营商环境 留言专区
索引号
115111210087661747/2018-0071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6-29

【规范性文件】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部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已废止)

时间:2018-06-29 | 来源:依法治县

(此文件已废止,《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20〕5号)已于2020年2月27日印发)


NB—2018—001


南府办发〔2018〕28号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部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南部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十七届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南部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为切实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环保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规定,结合我县具体实际,对2014年印发的《南部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南府办函〔2014〕18号)进行重新划分调整,调整方案如下:<!--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为手段,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4.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三、划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 《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8.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9.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10.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南充市工作方案》(南府发〔2016〕4号)


    四、术语与定义


    1. 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折算成猪单位确定。


    2.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规定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称养殖场)。


    3. 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五、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等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六、划定范围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五面山、燕子窝、楠木水厂、大桥水厂、升水水厂、大坪水厂、猫儿井水厂、王家水厂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急水源地(范家沟水库)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的陆域500米范围内区域。


    2. 风景名胜区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升钟湖、八尔湖、红岩子湖、禹迹山大佛风景区核心景区,升钟湖湿地、醴峰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长坪山红军战斗旧址、永安庙,观音庵、报恩寺、马家大院、观音山摩崖造像、回龙山石刻、庙子梁李氏墓、东观庙、广川庙、上乘寺、真相寺等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范围内。


    3. 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


    按现行城镇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敬老院(养老院)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区域;各行政村新农村聚居点200米范围内区域。


    4. 嘉陵江干流两岸陆域500米、升钟水库陆域200米、西河和宝马河陆域100米范围内区域。


    5. 距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范围内区域(有山峰等天然屏障保护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距离)。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村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的重要性,务必按照本方案要求,尽快制订关停搬迁方案,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确保我县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广泛宣传,接受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大力宣传治污典型,在全社会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浓厚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利用”的观念深入人心。


    (三)明确职责,严格执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要加强日常监管;县农牧业局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规范指导;县环境保护局作为执法主体,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县国土、水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县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纳入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县纪委监委、县目督办要加大督查力度,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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