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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10087661747/2018-0069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3-28

【规范性文件】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部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时间:2018-03-28 | 来源:依法治县

南府办发〔2012〕92号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部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南部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督管理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第16届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7日



南部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工作,维护村集体和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业农村部等部委《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中纪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四川省村组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南充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乡镇(街道)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是指本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但原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尚未完成的,按照本规定做好原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社区事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社区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企业及个人从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条  实行村级财会委托代理服务制度


(一)村级财务实行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委托代理服务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保“四权”不变,即: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


(二)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以行政村为基本核算单位建账,独立核算。由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


(三)行政村内的独立核算村民小组,应当纳入村级二级核算,保持村民小组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条  账户管理


实行统一资金账户。乡镇(街道)要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严格村集体的资金账户管理。每个行政村只能在农村信用社开设一个基本存款户,需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报乡镇(街道)审批并报农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其账户必须留存村集体公章、村财务负责人以及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人(或代理会计)的私章等印鉴。上级下拨、接受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款项等村集体的所有资金应当通过该账户结算。村账户只能办理本村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禁止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


第六条  现金管理


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负责监督本辖区内受托村集体现金使用情况,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一)开户单位现金支付范围:


个人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2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等其他支出。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前款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二)实行备用金制度。各村备用金(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


(三)各村收取的现金应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不得截留现金,不得坐收坐支。


(四)定期对各村集体现金进行盘点,按月(或季)取得银行对账单,监督村集体资金是否真实、安全、完整。


(五)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村级集体资产包括流动资产、生物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主要有:


(一)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在内的流动资产。


(二)村集体接受资助或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三)村集体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公共管理等公益性设施。


(四)村集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五)新农村建设中国家投资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级公路、村级水利、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形成的资产。


(六)其他依法属于村集体的资产。


第八条  村集体资产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以保障资产保值增值。


(一)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经营者。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时,承包(租赁)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农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


(二)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


(三)实行自主经营的,应当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制定村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完善奖惩责任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四)土地及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方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村应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五)资产经营方式不得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田基础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村集体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可列为村集体固定资产。


(二)村集体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立资产台账,明确资产的使用人、保管人,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及时准确登记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定期组织盘点,按季(年)与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村集体应建立资产台账制度。村集体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四)村集体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折旧方法和范围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严格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报废审批管理。固定资产使用一定时间后,确需变卖和报废的,应履行相关的报批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同时作为村务公开内容予以公布。报废时应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1)原值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必须由村支书、主任共同签字(盖章),村支书、主任为同一人的,应指定一名专职村委或副主任签字(盖章);(2)原值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应经村党支部、村委会讨论通过;(3)原值在20000元以上的,应先由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后执行,同时上报乡镇(街道)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市场化配置。村集体固定资产市场化配置的,必须严格按照村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相关规定执行。村民小组固定资产拟市场化配置的,应先经过该村民小组成员全体会议通过,并送村委会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的村集体资源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市场及其它公共设施;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村集体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开发权;村集体资产所衍生的资源,如户外广告设置权、公共设施经营权等;其他属法律法规许可、具有经济效益的村集体资源。


(二)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应建立资源登记簿制度。村集体资源应当按照类别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三)村集体资源采用公开出让、出租、承包或投资合作开发等市场竞争形式对村集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配置,应当严格遵照村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账管理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第五章  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逐步推行预决算制度


各乡镇(街道)应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帮助各村逐步推行村集体年度财务预决算制度。


(一)每年初,村委会按照“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全年的收入、支出、分配计划,交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后,于2月底前报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二)每年末,村委会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及时编制村财务年度决算,经村民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张榜公布。


(三)村委会应当按预算执行。其中1万元以上的大笔经济活动,应按“一事一议”办法,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审议通过,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没有列入预算的支出项目,须经村民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并按预算程序调整后方可列支。


第十四条  规范收支审批程序


(一)完善凭证审批手续。支出凭证应由经办人、证明人、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书、村委会主任两人联签)及村民理财小组组长四方分别签名确认。


(二)实行村财务支出限额审批制。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须具备日期、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收款单位印章、收款人签字等要素),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同时由证明人签字后,交给报账员办理报销手续,报账员于每月(季)民主理财日将发生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交村民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民理财小组组长签字或加盖审核专用章。对不符合支出规定的,由报账员退还经办人,收回支出的款项,同时调整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依照款项数额按审批权限送审:单笔支出金额在300元以下(含300元)的,由村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应经村支书同意,实行村支书、村主任联签制;1500元以上的,要经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同意,由村支书、主任联签并附会议记录。


村民小组财务支出时,先由村民小组长负责核实签章后,按村财务支出限额审批程序送审。


(三)实行村级报账审核制度。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在受理村报账员报账时,应逐一核实有关凭证,凡符合村财务预算内容,手续、印信齐全,凭证合规的开支方可报销入账。


(四)建立未结算财务事项报告制度。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每月按时结算,不得截留收入、支出凭证。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交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审核同意后按程序记结;审核未同意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严格收入管理


村集体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村集体取得的所有收入必须入账核算,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监督。


(一)每年初,村委会将本村的收入预算和各项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整理归类,制定村级收入预算明细表;同时建立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等经济合同管理台账,全面监控村级经济收入来源。


(二)每月末,村委会按照当月实际收入的入账情况与其收入档案进行核对,未入账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三)每年末,村委会逐一核实当年实现的收入以及增减情况,按有关程序通过后,张榜公布。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没有兑现的要入账,应记入应收账款,作为村级债权。


第十六条  严格支出管理


村级财务开支应本着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并接受村民理财小组监督。


(一)村组土地收益资金的使用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审批程序进行,原则上用于村组集体福利事业和经济发展。


(二)征地补偿费应纳入村集体财务统一管理,其使用和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其中,村集体预留部分应少于补偿额的20%,由村集体统一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发展生产;其余部分应当按规定足额分发给被征地农户。征地补偿费发放要登记造册,农户领取时应由户主签名盖章,并予张榜公布。


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村集体预留部分若需多于20%的,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审议通过。


(三)村干部误工补贴按南充市村(社区)干部误工补贴相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另行发放补贴,不得以奖金、过节费、汽油费、开会补贴、误工费、通讯费等各种名义,巧立名目变相发放补贴。


(四)村级原则上实行“零招待费”管理。乡镇及乡镇以上各级干部下乡,村组一律不负责接待;村组干部在当地议事或工作用餐,一律不得用村财列支。


(五)实行报刊杂志限额征订,优先保证党报党刊的征订。乡镇(街道)农村报刊订阅限额按川办发〔2006〕3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每年村级组织不超过500元,大的村不超过800元。


(六)实行管理费支出限额管理。村集体管理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由村集体按照年度或者任期拟定,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并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备案。乡镇(街道)应当对村集体管理费支出限额标准的拟定予以指导。


第十七条  规范票据管理


(一)严格规范收入票据。村集体各项收入应使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严禁使用外购或自制票据,严禁将票据转借他人使用。


(二)严格规范支出票据。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税票或财政专用发票),不准涂改,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无据收付款。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应取得税票又确实无法索取发票的,由经办人在收款收据上签上“索无税票”字样以示负责;如支出数额在300元以上的,应在取得的收款收据上记录提供商品或劳务的经营者名称、地址及其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姓名,以便验证。


(三)严格实行票据领购核销制度。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村级收款收据等票据的管理。各村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监督;使用完的票据存根由乡镇(街道)核查后存档保管。村级各类票据应当由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保管和使用过程中,谁保管或使用、谁负责,遗失票据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严格负债管理


(一)村集体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一般不得举债。因村集体发展生产确需借款的,应当由村委会提出方案,落实还款来源及还款时间,经村民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备案。对未按规定程序越权举债的,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处理。


(二)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三)不得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不得举债用于村级经费支出。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九条  实行民主理财


(一)各村必须实行民主理财,由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三)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第二十条  推行村级财务公开


(一)财务公开内容。主要是村级财务预决算、收入明细、支出明细、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财务收支一般公布到二级科目,非生产性开支(如村干部报酬等)要公布到明细科目。


(二)财务公开形式。财务公开以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为主,也可以通过村民大会或印发清单等方式进行公开。


(三)财务公开时间。年初公布当年财务预算,年末公布财务决算,每月10日前公布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上个月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对村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公布的专项财务账目,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在固定公开栏公开的,公开时间应保持一个月以上。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审计制度


(一)各村应在每年度财务决算以前进行一次财产清查,清查的范围包括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财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的,无论短缺、盈余或毁损,应当认真核实,分析原因,按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乡镇(街道)应在每年度财务决算后,组织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县级农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三)村委会任期届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对村党支书、村主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3年内,乡镇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对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全覆盖,每年将审计报告上报1—2份给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完成的,不纳入评先评优。对村民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应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督促开展财务清理整顿,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接受县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


(四)组织部门、乡镇(街道)应把审计结果报告列为考核、评价村干部工作的重要指标。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主要领导任期届满如涉及人员调整的,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前后任主要领导之间要在乡镇(街道)、村务监督小组或村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办理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指导、管理和监督


(一)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村级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村支书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本规定,依法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有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职责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关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南部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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