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南充市人民政府
首页
新闻动态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南部
智能问答 新媒体矩阵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南部县 营商环境 留言专区
索引号
115111210087662978/2023-0003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部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6-26

南部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村(社区)组织工作事项指导清单》等五个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3-07-18 | 来源:南部县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巩固深化基层减负工作成效,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28号)、省市《〈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分工方案》及县级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分工方案》(南民发〔2023〕15号)精神,结合南部实际,制定我县《村(社区)组织工作事项指导清单》等五个清单(以下简称五个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清单内容推动落实,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办、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将适时开展督查抽查,强化跟踪问效,确保“五个清单”落实到位。

附件:1. 村级组织工作事项指导清单

2. 社区组织工作事项指导清单

3. 村(社区)组织负面工作事项指导清单

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减负措施清单

5.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南部县民政局   中共南部县委组织部                           

中共南部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南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部县司法局  南部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6日                                                      



附件1

村级组织工作事项指导清单

(共98项,其中:应当依法履职工作事项 38项,依法协助办理工作事项60项)

村组织应当依法履职工作事项指导目录(一)

序号

履职主体

依法履职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指导单位

1

村党组织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

2

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3

加强群众培训,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民夜校等渠道,深入宣传教育群众,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牢牢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4

做好农村宗教工作,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5

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党员、群众参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6

村党组织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党内主题教育活动,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形势政策、科学文化、市场经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知识。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委组织部

7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以党支部为单位,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开展民主议事、志愿服务等,突出党性锻炼,防止表面化、形式化。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8

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表扬;对不合格党员,加强教育帮助。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9

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推进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10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及时将外来党员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加强对外出党员的经常联系。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

11

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重从青年农民、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注意吸收妇女入党。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

12

组织开展党员联系农户、党员户挂牌、承诺践诺、设岗定责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四十条

13

村民委员会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拟定并执行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县民政局

14

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15

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16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17

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其所作出的决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18

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19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20

村民委员会

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七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第八条

县民政局

21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22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五条

23

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根据村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七条

24

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十一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五条

25

村民委员会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县民政局

26

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

27

教育和引导多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28

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29

在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况下,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30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和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十六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31

组织村民参与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县民政局

32

村民委员会

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推进基层平安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县民政局

33

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34

建立村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

35

村务监督委员会

对村民委员会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等情况进行监督。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第三点、第四点(中办发〔201767号)

县委组织部

县纪委监委

县民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36

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三资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村干部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

37

收集和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办理。

3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

村组织依法协助办理工作事项指导目录(二)

序号

办理事项

具体协助工作内容

法律法规依据

指导单位


1

社会治安

维护社会治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县公安局


2

社会治安

协助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等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县公安局


3

开展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


4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5

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6

做好暂住人口、流动人口信息登记。

《四川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四条;《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7

住房保障

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物业管理活动等。

国务院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房管局

县住建局等


8

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建房管理。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县农业农村局

县自规局

县住建局


9

劝阻并报告违法建设行为。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

县自规局

县农业农村局


10

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


11

负责巡查农村建房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第二十二条


12

教育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二条

县教科体局


13

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14

民政

开展社会救助。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

县民政局


15

开展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交低保申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16

协助乡镇街道受理高龄津贴、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7

定期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8

劝诫、制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19

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20

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21

按照社工人才统计安排和社会工作发展需求,开展社会工作人才统计工作。

《中央组织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的通知》


22

社会保障

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引导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缴费、领取等手续。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第二条、第四条

县人社局


23

做好领取社会保险资格认证等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第二条;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320号)


24

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等工作。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320号)


25

就业创业

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咨询;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领、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公益性岗位管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就业见习申请、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工作等。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川办发〔20193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4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201518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县人社局


26

就业创业

做好创业政策宣传咨询、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等创业公共服务。

《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川财金〔20203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创业公共服务的意见》(川人社办发〔2014269号)

县人社局


27

做好就业技能培训报名、创业培训报名等公共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川办发〔20193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68号)第九条


28

做好农村劳动力实名制动态更新工作。

《四川省就业局关于农村劳动力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办法》(川就局〔201517号)


29

收集和发布招聘、求职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17日第四次修订)


30

统计

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县统计局


31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32

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


33

开展污染源普查等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南部县生态环境局


34

开展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

《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县统计局


35

物价

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七条

县发改局

县市监局


36

安全生产

发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

乡镇等


37

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五条;《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

县水务局

县自规局


38

做好抗旱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9

公共卫生

负责公共卫生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县卫健局

40

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41

做好艾滋病防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

42

医疗保障

宣传推广电子已报凭证的激活使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59号)

县医保局

43

外伤协助调查。

《关于明确外伤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医保〔202015号)

44

协助办理医疗救助的申报,对低收入家庭情况核实及认定。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四个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17155号)

45

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管理的人员、重型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保。

《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56号)

46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四本台账的建立。

《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发电〔202035号)

47

生态环境

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四级网格员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督员,负责日常了解、巡查、协调和监督,协助上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部县生态环境局

48

国防人武

开展国防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局

49

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审。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人武部

50

建档立卡、受理残疾军人的评残、残疾等级调整、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的申请,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公示。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51

食品安全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县市监局

乡镇人民政府

52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

《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

53

其他

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做好文化体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四川省司法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县司法局

县文广旅局

县教科体局

县市监局

县妇联

县残联等

54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

55

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56

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57

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58

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59

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60

做好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



附件2

社区组织工作事项指导清单

(共85项,其中:应当依法履职工作事项 29项,依法协助办理工作事项56项)

社区组织应当依法履职工作事项指导目录(一)

序号

履职主体

依法履职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指导单位

1

社区党组织

宣传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社区党组织党员大会决议、决定。

《四川省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第九条

县委组织部

2

积极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和社区治理人才队伍建设。

《四川省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第九条

3

结合实际创新党组织设置形式,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居民小区(院落)、居民小组(网格)建立党组织。对分散的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和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兜底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建立党组织。

《四川省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第十九条

4

与外出流动党员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对流入党员,应当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其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

《四川省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条

5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经常开展谈心谈话。

《四川省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

6

社区党组织

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日常管理监督,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后备人才队伍,常态化开展培养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搭建社会工作人才发挥作用的平台。

《四川省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

7

加强对社区治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社区治理机制,积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

《四川省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8

联合下沉到社区的管理和服务力量,健全常态化工作联动和应急响应、协同指挥机制。落实社区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制度,组织整合各方力量深入走访群众,了解群众需求以及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川省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

9

加强对居民小区(院落)治理的领导,指导将党组织的领导写入小区居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加强对居民小区(院落)建立党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对党组织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人选进行把关,提高业主委员会委员中党员比例。

《四川省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

10

加强和改进网格化管理服务,统筹调度下沉到网格的资金、资源和人员,完善网格发现、社区呼叫、分级响应、协同处置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网格快速反应、精准落实、服务群众的能力。

《四川省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

11

社区党组织

加强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和使用,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信息集成要求,积极培育引进社会组织、统战组织、志愿服务团队等进入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开展服务,丰富服务供给、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体验。

《四川省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

县委组织部

12

深化双报到志愿服务等活动,与驻社区单位党组织签订共建协议,建立服务需求、服务资源、服务项目三张清单和双向认领机制,鼓励驻社区单位发挥资源优势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

《四川省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条

13

社区居民

委员会

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县民政局

14

召集居民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其所作出的决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15

召开居民会议制定和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遵守并组织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16

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7

社区居民

委员会

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十三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第八条

县民政局

18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八条

19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八条

20

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八条

21

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22

社区居民

委员会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主动接受居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局

23

实行居务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24

教育和引导多民族居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八条

25

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26

在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况下,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27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和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六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8

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县民政局

29

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推进基层平安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社区组织依法协助办理工作事项指导目录(二)

序号

办理事项

具体协助工作内容

法律法规依据

指导单位

1

社会治安

维护社会治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县公安局

2

协助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等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3

开展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

4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5

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6

做好暂住人口、流动人口信息登记。

《四川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四条;《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7

住房保障

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物业管理活动等。

国务院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房管局

县住建局等

8

城市管理

劝阻并报告违法建设行为。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

县自规局

9

教育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二条

县教科体局

10

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11

民政

开展社会救助。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

县民政局

12

开展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交低保申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13

协助乡镇(街道)受理高龄津贴、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4

定期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5

劝诫、制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16

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17

民政

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县民政局

18

按照社工人才统计安排和社会工作发展需求,开展社会工作人才统计工作。

《中央组织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的通知》

19

社会保障

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引导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缴费、领取等手续。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第二条、第四条

县人社局

20

做好领取社会保险资格认证等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第二条;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320号)

21

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等工作。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320号)

22

就业创业

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咨询;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领、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公益性岗位管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就业见习申请、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工作等。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川办发〔20193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4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201518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县人社局

23

就业创业

做好创业政策宣传咨询、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等创业公共服务。

《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川财金〔20203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创业公共服务的意见》(川人社办发〔2014269号)

县人社局

24

做好就业技能培训报名、创业培训报名等公共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川办发〔20193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68号)第九条

25

收集和发布招聘、求职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17日第四次修订)

26

统计

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县统计局

27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28

开展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

《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9

开展污染源普查等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南部县生态环

境局

30

物价

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七条

县发改局

县市监局

31

安全生产

督促社区驻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

32

发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

33

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五条;《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

县水务局

县自规局

34

做好抗旱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5

公共卫生

负责公共卫生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县卫健局

36

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37

做好艾滋病防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

38

医疗保障

宣传推广电子已报凭证的激活使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59号)

县医保局

39

外伤协助调查。

《关于明确外伤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医保〔202015号)

40

协助办理医疗救助的申报,对低收入家庭情况核实及认定。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四个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17155号)

41

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管理的人员、重型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保。

《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56号)

4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四本台账的建立。

《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发电〔202035号)

43

生态环境

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四级网格员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督员,负责日常了解、巡查、协调和监督,协助上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部县生态环

境局

44

国防人武

开展国防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县退役军人

事务局

45

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审。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人武部

46

建档立卡、受理残疾军人的评残、残疾等级调整、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的申请,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公示。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县退役军人

事务局

47

食品安全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县市监局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48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

《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

49

其他

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做好文化体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四川省司法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县司法局

县文广旅局

县教科体局

县市监局

县妇联

县残联等

50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

51

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52

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53

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54

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55

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56

做好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


附件3

村(社区)组织负面工作事项指导清单

序号

负面工作事项

具体工作内容

1

行政执法类

评定食品安全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整治非机动车,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等监督检查执法等。

2

拆迁拆违类

鉴定违章搭建的建筑物,拆除违章建筑,对违法搭建进行罚没,组织拆除农村已建新房的旧房以及废弃的闲置厂房,认定危房等级,强制危房户搬迁等。

3

环境整治类

燃煤及油烟整治,畜禽养殖关闭整治,河道整治,音响、施工等噪音投诉处理等。

4

城市管理类

场镇管理、维护场镇秩序、街面卫生,占道经营管理,整治市容市貌处罚乱扔行为,市政道路的清洁卫生、行道树的排危及道路沿线花木的养护等。

5

招商引资类

组织考察和洽谈招商项目,发展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统计调查工作等。

6

协税护税类

征收商业用房零散税费、核实业主申报的企业缴税等情况。

7

生产安全类

辖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和处罚,辖区商户企业、工地、服务机构等单位消防和生产安全检查,农村病害山坪塘鉴定,非农村集体所有的村镇供水工程管护、交通劝导站的管理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

备注:纳入本清单的工作事项责任主体系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主体资格和专业资质,由相关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或经依法授权的乡镇(街道)办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


附件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减负措施清单

序号

减 负 措 施

1

除悬挂省级党委和政府统一规定的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外,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

2

除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省级党委、政府保留并要求对应开展的以外,不得自行设立和开展一票否决和签订责任状事项。

3

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

4

坚决杜绝以设机制挂牌子、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

5

不得强制要求村(社区)开设或关注各类公众号、加入微信工作群、使用APP等。

6

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

7

除基层政府对村(社区)工作开展的综合考核外,各职能部门不得再单独组织考核工作。

8

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级党委和政府同意,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要求专人专岗。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

9

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


附件5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证明名称

办 事 途 径

备注

1

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2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4

居民养犬证明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5

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6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7

人员失踪证明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8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9

出生证明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10

健在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11

死亡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12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13

残疾状况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14

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15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6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18

遗产继承权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

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