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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官镇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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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党支部、村会、镇属各部门:

切实加强环境保护,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中共南部县委、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做到环境保护工作和主体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确保环境保护工作顺利推进。

二、工作要求

(一)环境保护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环境保护“党政同责”是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党委、政府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做到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

(二)镇党委、政府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相关负责人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责任,各村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分别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直接责任。

(三)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镇党委、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村和有关部门,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三官镇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镇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环保、环卫岗人员为成员,主要负责加强对全镇环境保护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在全镇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及人员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二)加强督查考核。镇环保办每年对全镇各村、单位开展环保综合督查,对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及完成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和干部业绩及使用挂钩,对设有完成年度环保目标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三)实行责任追究。镇党委、政府对各村和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未能有效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环保职责构成追责条件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检讨、调整岗位,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三官镇党委、政府及各村、部门、单位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职责            


附件

三官镇党委、政府及各村、部门、单位相关人员

环境保护职责

一、镇党委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县有关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分析环境保护形势,研究部署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

3.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比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4.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二、镇人民政府职责

1.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环境保护决定,确保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环境保护决定落实到位。

2.协助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突出环境事件、排查环境违法信息和环境事故隐患,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舆情,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3.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做好污水、垃圾的集中收集处置工作。

4.落实秸秆焚烧的政策措施,推行秸秆综合利用。

5.禁上引入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项目及不具备环保审批条件的项目,对已经存在的依法予以取缔。

6.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7.加强环保宣传阵地建设,多形式开展环保宣传活动。

三、党委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域及职责

(一)纪检监察职责

辖区环保监察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林灵负责。

1.负责对镇党委、政府、单位、各村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求。

2.负责对不依法履职,导致发生严重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重大事故进行责任调查处理。

(二)组织人事职责

辖区环保考核、制度建设、培训由党委副书记何凌峰负责。

1.会同环保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保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考核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

2.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3.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

4.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四、政府分管领域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环保办职责

辖区环保监管、协调、指导等由副镇长李顺负责,环保办具体实施。

1.对本镇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各村、各单位落实环保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有关环保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

3.负责无人防治和监督指导。监督村、单位建立并落实好各类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4.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法协助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5.编制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环境污染隐患排查,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6.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村、单位和相关行业,并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农业服务中心职责

辖区涉农环境保护由副镇长刘文斌负责,农业中心具体实施。

1.监督农业经营单位、企业及村社落实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环境保护新技术、新产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2.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监督办理好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3.负责辖区农业生产企业及村社涉农环保安全隐患排查并落实督查整改。

4.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烧工作。

5.负责农业污染防治监管,引导农业生产者按规定定标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优化种养殖结构,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公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6.加强农田土地污染防治。开展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和有机污染防治,推进污染农田土壤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负责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指导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7.负责对水产养殖区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养殖生产者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药;监督落实规定区域网箱养殖的取缔,依法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负责对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镇内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9.负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杜绝废渣、废水和恶臭气体乱排乱放,做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尸体的监督管理。

(三)国土部门职责

辖区土地环境保护由副镇长苏俊杰负责,自规所所具体实施。

1.编制实施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2.会同环保部门共同管理土壤和耕地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3.会同环保、农业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工作。

(四)城建部门职责

辖区建筑工地、场镇经营环保由副镇长苏俊杰负责,城建办具体实施。

1.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建筑工地和相关企业开展扬尘整治,查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2.积极推进绿色建筑,推广环保、节能建材的使用。

3.负责场镇绿化建设,提高绿化覆盖率,消除建成区内的裸露土地。

4.负责整治场镇出摊经营、违章建筑、露天烧烤等环境污染行为。

(五)水利部门职责

辖区水污染、饮用水、河长制及湖面水葫芦打捞由副镇长李顺负责,水利岗及河长制办公室具体实施。

1.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用水效率控制。

2.负责管理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

3.严格按国家河长制精神要求,负责河流管理,打捞水面水葫芦及漂浮物,对沿河排污口监管,杜绝沿河排污,负责黑臭水体排查治理。

4.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及河道采砂物中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五、村职责

1.广泛宣传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环保基本知识,提高群众环保意识,引导村民积极参与环保工作。

2.清理散乱污污染项目。对小加工、小废塑、水化工、小电镀等土小污染项目,严禁提供用地,供电等便利条件。对擅自建设的污小项目,发现后及时做好清理取缔工作。

3.防治畜禽养殖土染。对不符合养殖标准的养殖场,严禁提供用地、用电等便利条件。对擅自违规建设、污染严重的养殖场,发现后及时上报镇政府,做好清理取缔工作。

4.防治生活垃圾污染,各村成立专兼职卫生保洁队,建设经济、实用、环保型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落实垃圾分类、定点倾倒制度,建立垃圾集中收集处理长效机制。

5.禁止秸秆焚烧。负责做好本村秸秆烧工作,及时排查,发现、消除秸秆焚烧防患和着火点,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6.推广生态循环农业,积极引导村民使用有机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防治土壤污染。

7.保护流域区域环境。对河道、池塘、水库定期清理整治,消除沿岸和水面垃圾。严禁随意填埋改变河流池塘水域,保持水体生态环保。

8.及时排查和制止垃圾焚烧等大气污染现象,保护村域空气环境。

9.监督和制止环保违法行为。

10.做好群众环境信访上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妥善解决农村环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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