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全县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规定和措施;

(三)统筹、协调、推动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

(四)指导协调并推动解决辖区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环境问题;

(五)研究审定全县环境保护工作规划、计划;

(六)对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相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安排部署其他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领导:


青华永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核与辐射安全管

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管理、重大项目服务主要污染物减排、环

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环境综合行政执法。

协助局长分管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管理股、行政审批与综合管理股、综

合行政执法大队。

负责分管领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等工作。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与危化品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工作、生态建设、水环境管理、环境信访、环境安全、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土壤环境与自然生态股水环境与监测应急股。

负责分管领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等工作。

    党组成员、监测站站长

负责效能建设、政务公开、机关政务、后勤服务、财务管理机关党建、思想政治教育、老干部服务、统战、群团、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宣传教育、政策法规生态环境督察、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新闻发布及管理、深化改革环境监测等工作。协助局长分管机关支部、办公室、政策法规与督察股、生态环境监测站

负责分管领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等工作。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党建办)

(一)负责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办理局领导公务活动, 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有局领导出席的专业性会议方案审核与指导,组织公务接待、机关值班等工作;

(三)拟订并监督实施局机关事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四)承担局机关文电、档案、印章、机要、保密等归口管理,负责电子政务、政务信息公开、政务信息专报、政务督查、信息安全、史志编纂、爱国卫生和局内部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工作;

(五)负责内部目标考核与绩效管理等工作,牵头办理市局绩效考核相关工作;

(六)审核重要文件、文稿、公报、文献;

(七)牵头组织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牵头组织开展重大专题及政策调研,提出重大政策建议;

(八)牵头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指导和协调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十)组织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等协调办理工作,牵头市局及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领导指示件、局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

(十一)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十二)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建设和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争先创优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稳定;

(十三)承担党员发展、党员培训和表彰工作等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战线及群团工作;

(十五)负责预决算、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规范津补贴等工作;

 (十六)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保险、公积金核算缴纳工作;

(十七)负责生态环境领域能力建设项目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

(十九)统筹管理市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按市局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二十)配合本部门参与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一)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参与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相关工作;

 (二十二)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管理科普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体制改革;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二十三)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政策法规与督察股

(一)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省、市级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的贯彻执行,参与国家、省生态环境基准研究;

(二)承担两法衔接相关工作,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三)承担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听证、行政调解等工作,牵头负责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工作;

(四)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法规后评估工作;

(五)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依法行政、普法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

(七)牵头负责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实施,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

(八)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

(九)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制度、规划和计划;

(十)组织开展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局机关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全县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政务新媒体运维工作,指导全县生态环境系统新媒体矩阵运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内环境奖项的推选工作,总结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典型;

(十四)负责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十五)牵头监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十六)承担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职责,配合县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和考评细则,并牵头承担考评工作;

(十七)牵头承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协调工作;

(十八)拟订全县迎接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级督察报告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十九)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拟订并监督执行约束性指标等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根据授权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进行督察和监察,并依法依规问责;

(二十)组织和推动落实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负责督察结果和问题线索的移交移送、整改情况调度和抽查、整改销号备案等督察后续相关协调工作;

(二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信访投诉的调度、汇总和督办工作;

(二十二)归口管理限批、约谈等涉及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的有关事项;

(二十三)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大气与核辐射管理股

(一)负责全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实施全县大气、机动车、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考核制度;

(三)承担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工作,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

(四)牵头组织开展蓝天保卫战役,牵头参与散乱污企业污染整治攻坚战役的有关工作;

(五)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对政策措施;

(六)承担大气固定源、移动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指导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工作,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七)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组织协调重大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八)负责完成大气环境总量减排、排污权交易、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相关工作;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承担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综合分析,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部门、行业和地方开展相关实施工作;

(十)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承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

(十一)协调实施全县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二)承担全县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国内履约相关工作,承担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相关工作,承担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

(十四)承担局因公出访和外事管理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归口联系生态环境保护国际组织;

(十五)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地方实施意见和办法;

(十六)负责全县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

(十七)依法对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防护实施监督管理;

(十八)负责核技术应用和输变电、基站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三同时监管;

(十九)负责辐射安全许可管理;

(二十)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十一)负责辖区内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检查;

(二十三)负责及时上报辖区内放射源事故,负责放射源事故的调查和定性定级;

(二十四)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

(二十五)负责辐射环境监测管理,协助市局开展辖区内核设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及铀(钍)矿监管;

(二十六)负责辖区内辐射污染纠纷调查处理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二十七)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及投诉的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二十八)负责业务范围内项目申报、争引、实施、验收及绩效评价;

(二十九)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水环境与监测应急股

(一)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二)监督执行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监督实施水资源管理和水体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规章;

(三)组织编制全县水功能区划,组织确定水体纳污能力,承担工业、城市、航运等水污染源排放管控;

(四)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并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五)拟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牵头组织开展碧水保卫战役,牵头参与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攻坚战役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八)负责完成水环境总量减排、排污权交易、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相关工作;

(九)配合完成嘉陵江(西河)保护修复攻坚战役相关工作,参与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工作;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配合市局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工作,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制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二)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政策、规划、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十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预警监测等工作,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

  (十四)承担监测质量管理,协调指导其他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承担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五)承担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现场核查;

  (十六)承担监测数据质量核查、监测机构监管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七)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不含核与辐射应急管理,下同)与信访工作,归口管理12369环境举报热线,负责建立局信访、维稳、综治等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八)组织拟订全县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十九)组织协调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应对、信息通报、应急预警及损失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十)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二十一)牵头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物资、设备的维护管理;

  (二十二)牵头协调指导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负责指导全县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等工作;

  (二十三)负责业务范围内项目申报、争引、实施、验收及绩效评价;

 (二十四)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土壤环境与自然生态股

(一)负责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

(二)拟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目标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承担全县污染地块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完成土壤环境总量减排、排污权交易、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相关工作;

(六)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七)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处置;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规章;

(九)组织实施全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跨县转移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监督管理全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承担危险废物出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以及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南充市负责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国际公约国内履约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规、规章;

  (十四)拟订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五)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攻坚战;

  (十六)监督指导全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七)承担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工作;

  (十九)牵头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的有关工作,牵头参与实施全县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有机食品发展;

  (二十)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管政策、法规、规章、标准;

  (二十一)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二十二)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二十三)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二十四)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指导、协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

  (二十五)牵头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二十六)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二十七)负责业务范围内项目申报、争引、实施、验收及绩效评价;

  (二十八)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行政审批与综合管理股

  (一)负责从源头准入到污染物排放许可控制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组织实施政策、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排污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

  (三)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县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协调等工作,推进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三线一单

  (五)承担全县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承担涉核与辐射以外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工作,指导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

  (七)指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自主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复核,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八)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九)指导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

(十)负责生态环境规划和业务综合工作;

(十一)组织起草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拟订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审核全县各类规划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

(十二)牵头提出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负责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分解,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十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归口管理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业务数据;

(十四)牵头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十五)牵头统筹协调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工作;

(十六)牵头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配合县域经济发展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相关工作;

(十七)牵头负责嘉陵江(西河)保护修复攻坚战役相关工作,牵头参与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工作;

(十八)承担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相关工作;

(十九)牵头负责县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议事机构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其他业务科室无法独立完成工作,承担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对县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工作;

(二十)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专职纪检监察员

(一)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监委、市局党组、市局纪检组以及局党组的有关决议、决定、指示在局系统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指导全局系统党风廉政工作,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负责全局正风肃纪、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受理对局党组织、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四)对局管负责干部任免、调动、奖惩提出意见建议;

(五)承担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范,拟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配合审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六)完成局党组及上级纪检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