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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时间: 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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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南府发〔20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单位:

为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制度坚持以“救急难”为中心,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立足补“短板”、扫“盲区”,增强救助时效,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支持和鼓励相关部门发挥自身行业优势,筹措资金、细化救助办法,积极开展行业内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制度、保障制度、扶贫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范围和对象

凡属我市户籍人口和在我市实际居住满1年以上的常住人口(以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为准),因下列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就医、就学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家庭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主动受理。

3.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住证;

2)居民身份证;

3)家庭成员收入、致困原因证明。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单位可先行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不少于3天,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应取得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配合,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经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户。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由各县(市、区)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别、困难程度、困难时间长短,人均救助水平参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科学制定,最高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对特殊困难情况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可以增加救助额度。

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民政部印发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救助标准实施救助,并按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助、救助返回等救助。

五、临时救助方式

(一)现金救助。救助金额小于1000元(含1000元)的,根据紧急情况程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社会化发放。救助金额大于1000元的,一般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后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发放足额及时。

(二)实物救助。救助管理部门根据救助对象的基本需要,按照救助标准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或贫困党员、困难职工、残疾人等社会帮扶条件的,要协助其提交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卫计、教育、住建、人社、公安等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全面建立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处置机制、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救急难”主动发现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助推临时救助工作开展。

(四)强化资金保障。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县(市、区)按照辖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年初预算资金支出有差口的由当地政府解决,年终有结余资金的结转下年度使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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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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