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某,女,生于1990年5月20日,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住四川省金堂县金龙镇净因寺村13组,身份证号码:510**********05266。
被申请人:南部县公安局
住所南部县蜀北大道西段160号
法定代表人青旭松 职务局长
申请人胡某某对被申请人南部县公安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南公(定)强戒决字〔2021〕10号]不服,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4月8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行政复议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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