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南部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发改〔2025〕513号)要求,现将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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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 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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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生活垃圾处理 |
县城区城市居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5.00元/户·月,场镇住户缴纳生活垃圾压缩转运费标准为10.00元/户·月;非居民户缴纳标准详见文件。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发改价格〔2021〕977号,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川税发〔2021〕28号,川发改价格〔2022〕3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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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道路占用 |
1.占道一个月以内,执行基准标准:成都市城区基准标准由成都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在0.50-1.50元/平方米·日的范围内确定,其他设区城市城区的基准标准为0.3元/平方米·日,县级市城区和县城的基准标准为0.20元/平方米·日。2.占道超过一个月,逐月提高收费标准:第2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2倍,第3月为1.3倍,第4月为1.4倍,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基准标准的5倍。3.以下情形收费标准为0:受不可抗力影响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用于非经营性公益活动的。 |
政府制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川财综〔2012〕2号,川建行规〔2024〕3号,川建行规〔20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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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征收建筑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建筑垃圾处理 |
对建筑弃物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计征(不含委托清运费) |
政府制定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 3.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县城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南府发〔2007〕67号) 4.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正征收方案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12〕47号) 5.南部县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07〕147号):(五)对建筑弃物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计征(不含委托清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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