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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时间: 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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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权力事项内容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或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信息公示相关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召回的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其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行政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政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政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行政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行政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行政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行政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收购、加工、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隐匿等条件的行政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专利使用权、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将基于专利权人专利作出的改进专利卖回给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行政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记;在广告等宣传材料或者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非专利产品称为专利产品等违反《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在专利执法过程中,有关当事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图纸资料的,或者擅自启封、转移、处理被查封、扣押物品的行政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行政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行政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行政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行政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行政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行政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行政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行政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行政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行政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行政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行政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政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行政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行政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或者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规定,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行政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违反规定,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行政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行政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行政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以及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政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政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政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未履行经营者义务的行政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行政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存在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情形的行政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行政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食品摊贩有按照规定登记,未悬挂登记卡、健康证明,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登记卡的行政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情况,生产经营用水、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存放情况、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状况不符相关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及规定的行政处罚

 

64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或回流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的行政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未对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及食品小作坊每年对其生产的食品检验次数少于一次的行政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67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果冻、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食品添加剂、分装食品或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食品小经营店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摊贩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现制乳制品及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行政处罚

 

68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的行政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政处罚

 

70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政处罚

 

71

行政处罚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政处罚

 

73

行政处罚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

 

74

行政处罚

对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

 

75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价格欺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政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妨碍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77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的行政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军服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

 

80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登记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81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82

行政处罚

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

 

83

行政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行政处罚

 

84

行政处罚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行政处罚

 

85

行政处罚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

 

86

行政处罚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行政处罚

 

87

行政处罚

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行政处罚

 

88

行政处罚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89

行政处罚

对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行政处罚

 

90

行政处罚

对承担公司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行政处罚

 

91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行政处罚

 

92

行政处罚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

 

93

行政处罚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94

行政处罚

对公司未办理有关备案的行政处罚

 

95

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96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7

行政处罚

对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行政处罚

 

98

行政处罚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99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100

行政处罚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行政处罚

 

101

行政处罚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102

行政处罚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政处罚

 

103

行政处罚

对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104

行政处罚

对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行政处罚

 

105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106

行政处罚

对明知而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107

行政处罚

对冒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伪造合同示范文本行为的行政处罚

 

108

行政处罚

对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或者藏匿、销毁、转移有关证据和财物的行政处罚

 

109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110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行政处罚

 

111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112

行政处罚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行政处罚

 

113

行政处罚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114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行政处罚

 

115

行政处罚

对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政处罚

 

116

行政处罚

对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以及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烟草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行政处罚

 

117

行政处罚

对违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酒类广告,教育、培训广告,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房地产广告,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违法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未经审查发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的行政处罚

 

118

行政处罚

对广告内容、广告引证内容、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119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120

行政处罚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政处罚

 

121

行政处罚

对广告代言人违规推荐、证明的行政处罚

 

122

行政处罚

对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未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的,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不能确保一键关闭的行政处罚

 

123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行政处罚

 

124

行政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行政处罚

 

12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126

行政处罚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127

行政处罚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商标核准注册而生产、销售的行政处罚

 

128

行政处罚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

 

12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政处罚

 

130

行政处罚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131

行政处罚

对违反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行政处罚

 

132

行政处罚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从事商标代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133

行政处罚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使用人违反特殊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134

行政处罚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135

行政处罚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136

行政处罚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规印制商标的行政处罚

 

137

行政处罚

对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38

行政处罚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139

行政处罚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倒卖烟草专卖品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140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存储提供场地、运输服务及条件的;销售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的;为走私烟草制品提供存储、运输服务及条件的行政处罚

 

141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违规促销的行政处罚

 

142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政处罚

 

143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政处罚

 

144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收集适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发送商业性信息、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145

行政处罚

对通过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不符合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146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销售或提供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不履行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行集中交易或标准化交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47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亮照,未持续公示终止有关信息,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和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未予明示或设置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48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提供搜索结果或违法搭售商品、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49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押金退还规定的行政处罚

 

150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或不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行政处罚

 

151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信息报送义务、处置违法情形及报告义务、信息保存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152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公示及修改规定、未显著区分标记自营业务、未提供评价途径或擅自删除评价、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53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或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154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资质资格审核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155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制止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156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57

行政处罚

对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规购进、销售塑料购物袋的行政处罚

 

158

行政处罚

对营业性演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5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行政处罚

 

160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政处罚

 

161

行政处罚

对违反金银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16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163

行政处罚

对畜禽销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64

行政处罚

对侵犯特殊标志专用权的行政处罚

 

165

行政处罚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166

行政处罚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167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行政处罚

 

168

行政处罚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行为的行政处罚

 

169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未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销售零售商品超过规定的负偏差的行政处罚

 

170

行政处罚

对监督抽查的质量不合格产品,整顿期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171

行政处罚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72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173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174

行政处罚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175

行政处罚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以及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行政处罚

 

176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177

行政处罚

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178

行政处罚

对洗染业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政处罚

 

179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销售者未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

 

180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81

行政处罚

对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政处罚

 

182

行政处罚

对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

 

183

行政处罚

对被依法吊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84

行政处罚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185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8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187

行政处罚

对违法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18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处罚

 

18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190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行政处罚

 

191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行政处罚

 

192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行政处罚

 

193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或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政处罚

 

194

行政处罚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行政处罚

 

195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行为的行政处罚

 

196

行政处罚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处罚

 

19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19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且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199

行政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且情节严重,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政处罚

 

20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行政处罚

 

201

行政处罚

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202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03

行政处罚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且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204

行政处罚

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05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中标人违法招标投标且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206

行政处罚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违规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207

行政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未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政处罚

 

208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或者锅炉清洗过程中,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行政处罚

 

209

行政处罚

对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10

行政处罚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被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211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行政处罚

 

212

行政处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13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14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经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215

行政处罚

对有关行政机关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行政处罚

 

216

行政处罚

对个体户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217

行政处罚

对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且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218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行政处罚

 

219

行政处罚

对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20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221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

 

222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223

行政处罚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224

行政处罚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225

行政处罚

对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226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227

行政处罚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228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政处罚

 

229

行政处罚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动用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230

行政处罚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231

行政处罚

对有违法行为,无销售收入或者因销售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销售收入难以确认的行政处罚

 

232

行政处罚

对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经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委托,向社会提供检验数据和结论的行政处罚

 

233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234

行政处罚

对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而未重新办理审查手续继续生产产品的行政处罚

 

235

行政处罚

对取证企业名称变化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236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237

行政处罚

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或者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38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政处罚

 

23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及标志编号的,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40

行政处罚

对企业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41

行政处罚

对取证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242

行政处罚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政处罚

 

243

行政处罚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行政处罚

 

244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245

行政处罚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处罚

 

246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247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行政处罚

 

248

行政处罚

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249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行政处罚

 

250

行政处罚

对零部件生产者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行政处罚

 

251

行政处罚

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的行政处罚

 

252

行政处罚

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行政处罚

 

253

行政处罚

对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行政处罚

 

254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255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标示经营者资质方式、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保存及提供、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的公示,不符合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256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建立检查监控制度,未对平台内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257

行政处罚

对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

 

258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行政处罚

 

259

行政处罚

对消防产品生产者未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的行政处罚

 

260

行政处罚

对消防产品的生产者未提供出厂消防产品的流向证明,未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或流向证明的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行政处罚

 

261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行政处罚

 

262

行政处罚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行政处罚

 

263

行政处罚

对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政处罚

 

264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26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度的行政处罚

 

266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267

行政处罚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和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行政处罚

 

268

行政处罚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行政处罚

 

269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27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行政处罚

 

271

行政处罚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行政处罚

 

272

行政处罚

对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行政处罚

 

273

行政处罚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行政处罚

 

274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行政处罚

 

275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政处罚

 

276

行政处罚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政处罚

 

277

行政处罚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行政处罚

 

278

行政处罚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行政处罚

 

279

行政处罚

对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等经营者不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行政处罚

 

280

行政处罚

对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不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行政处罚

 

281

行政处罚

对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等经营者不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行政处罚

 

282

行政处罚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行政处罚

 

283

行政处罚

对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或加油站经营者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经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284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285

行政处罚

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行政处罚

 

286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行政处罚

 

287

行政处罚

对集市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的行政处罚

 

288

行政处罚

对集市主办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289

行政处罚

对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设置公平称的行政处罚

 

290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的计量器具未定期强制检定的行政处罚

 

291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29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不使用计量器具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行政处罚

 

293

行政处罚

对用次品零配件组装计量器具,破坏计量检定封印,伪造检定、校准、测试数据的行政处罚

 

294

行政处罚

对计量器具检定超过限定的区域和项目范围的行政处罚

 

295

行政处罚

对未将计量器具检定情况报主管部门审验、备案的行政处罚

 

296

行政处罚

对配备使用的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未按计量器具的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的行政处罚

 

297

行政处罚

对计量标准未经检定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行政处罚

 

298

行政处罚

对进口、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299

行政处罚

对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行政处罚

 

300

行政处罚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检定工作,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行政处罚

 

301

行政处罚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行政处罚

 

302

行政处罚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行政处罚

 

303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304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305

行政处罚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306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行政处罚

 

307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308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30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310

行政处罚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行政处罚

 

311

行政处罚

对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312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从事影响认证活动客观公正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13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对认证机构以及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新增、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行政处罚

 

314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制认证标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及时出具认证证书的;对认证机构以及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认证过程作出记录归档的行政处罚

 

315

行政处罚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行政处罚

 

316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317

行政处罚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以及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活动的以及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行政处罚

 

318

行政处罚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政处罚

 

319

行政处罚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320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321

行政处罚

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322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323

行政处罚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324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325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或者倒卖强制性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32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或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32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328

行政处罚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32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政处罚

 

330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有机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331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或者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332

行政处罚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行政处罚

 

333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行政处罚

 

334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行政处罚

 

335

行政处罚

对未获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未依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336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337

行政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且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338

行政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且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33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行政处罚

 

340

行政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情形,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341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行政处罚

 

342

行政处罚

对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343

行政处罚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

 

344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行政处罚

 

345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行政处罚

 

346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未进行型式试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347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348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349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350

行政处罚

对发现电梯安全运行中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行政处罚

 

351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未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未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352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行政处罚

 

353

行政处罚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经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354

行政处罚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违反规定,对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不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行政处罚

 

355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356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负有特种设备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处罚

 

357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行政处罚

 

358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行政处罚

 

359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360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361

行政处罚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规定,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要求,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行政处罚

 

362

行政处罚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且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主要受力部件,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行政处罚

 

363

行政处罚

对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

 

364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行政处罚

 

365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用人单位在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时,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行政处罚

 

366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行政处罚

 

367

行政处罚

对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故意设置技术障碍的行政处罚

 

368

行政处罚

对电梯销售单位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行政处罚

 

369

行政处罚

对采购不合格电梯的行政处罚

 

370

行政处罚

对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1次定期检验周期,未按规定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对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未按规定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371

行政处罚

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发生乘客被困电梯轿厢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困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372

行政处罚

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限开展相应工作的行政处罚

 

373

行政处罚

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374

行政处罚

对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未在显著位置公示车用气瓶充装和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或者加气站充装驾驶和乘坐人员未离开车辆的车用气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375

行政处罚

对加气站违反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规范,充装无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超期未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未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或者经检查气瓶及专用装置有松动、损伤、泄漏等安全隐患的车用气瓶的行政处罚

 

376

行政处罚

对车用气瓶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对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未经气体置换处理交付使用或者对检验不合格气瓶和按规定报废气瓶未有偿回收和进行破坏处理的行政处罚

 

377

行政处罚

对使用自行安装、拆卸、修理、更换、增加数量或者改变瓶体钢印、颜色标记车用气瓶的行政处罚

 

378

行政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行政处罚

 

379

行政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行政处罚

 

380

行政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行政处罚

 

381

行政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行政处罚

 

382

行政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行政处罚

 

383

行政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384

行政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行政处罚

 

385

行政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政处罚

 

386

行政处罚

对棉花加工企业销售皮棉时未将棉花中异性纤维情况在外包装上标识或标识与实物不符的行政处罚

 

387

行政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的行政处罚

 

388

行政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不对所收购毛绒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不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的行政处罚

 

389

行政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不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行政处罚

 

390

行政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加工毛绒纤维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行政处罚

 

391

行政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加工毛绒纤维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392

行政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行政处罚

 

393

行政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不符合要的行政处罚

 

394

行政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不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行政处罚

 

395

行政处罚

对山羊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山羊绒未向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的行政处罚

 

396

行政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未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不相符的行政处罚

 

397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验证书的行政处罚

 

398

行政处罚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399

行政处罚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行政处罚

 

400

行政处罚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401

行政处罚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行政处罚

 

402

行政处罚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加工麻类纤维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403

行政处罚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每批麻类纤维未附有质量凭证;麻类纤维未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包装或标注标识的;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行政处罚

 

404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行政处罚

 

405

行政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从事收购桑蚕鲜茧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不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的行政处罚

 

406

行政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从事桑蚕干茧加工,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茧丝进行加工,不得使用土灶加工等可能导致茧丝资源被破坏的方法加工茧丝;未按照《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未按照《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未标注的标识与茧丝的质量、数量相符;未对加工后的桑蚕干茧进行合理放置,保证放置在一起的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等级、蚕茧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一致;未合理贮存,防止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的行政处罚

 

407

行政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行政处罚

 

408

行政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每批茧丝未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的,在质量凭证有效期6个月内,发生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非正常质量变异的,质量凭证自行失效;茧丝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经公证检验的茧丝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标记粘贴规定的,未附有公证检验标记的行政处罚

 

409

行政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茧丝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不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质量义务的行政处罚

 

410

行政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行政处罚

 

411

行政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行政处罚

 

412

行政处罚

对在公益活动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纤维制品的行政处罚

 

413

行政处罚

对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414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纤维制品的行政处罚

 

415

行政处罚

对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行政处罚

 

416

行政处罚

对系统成员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41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对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行政处罚

 

418

行政处罚

对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行政处罚

 

419

行政处罚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行政处罚

 

420

行政处罚

对商品条码编码、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对以商品条码名义收取进店费等费用的行政处罚

 

421

行政处罚

对违法承印或者提供商品条码,对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422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生产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政处罚

 

423

行政处罚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行政处罚

 

42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违反食品安全法向未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处罚

 

425

行政处罚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以及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政处罚

 

42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政处罚

 

427

行政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行政处罚

 

428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429

行政处罚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行政处罚

 

430

行政处罚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以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行政处罚

 

431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以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432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43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行政处罚

 

434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行政处罚

 

435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行政处罚

 

436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437

行政处罚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438

行政处罚

对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政处罚

 

439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未按照召回规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主动召回、限时启动召回、按照召回计划召回、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行政处罚

 

440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行政处罚

 

441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一级召回、二级召回、三级召回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442

行政处罚

对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行政处罚

 

44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行政处罚

 

444

行政处罚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445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446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447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448

行政处罚

对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449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行政处罚

 

450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行政处罚

 

451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未处置并且毁灭有关证据的行政处罚

 

452

行政处罚

对个人及家庭酿造的酒类进行销售的行政处罚

 

453

行政处罚

对年份酒生产者未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类基础酒、调味酒贮存年份及量比,并留存追溯、查验材料的行政处罚

 

454

行政处罚

对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食用酒精加工生产酒类、生产预包装酒类的行政处罚

 

455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销售散装白酒和泡酒的行政处罚

 

45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进行酒类储运的行政处罚

 

457

行政处罚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行政处罚

 

458

行政处罚

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459

行政处罚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行政处罚

 

460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461

行政处罚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462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行政处罚

 

463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464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行政处罚

 

465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466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467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468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469

行政处罚

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470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或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471

行政处罚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472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

 

473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行政处罚

 

474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行政处罚

 

475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476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行政处罚

 

477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478

行政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行政处罚

 

479

行政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行政处罚

 

480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行政处罚

 

481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482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备案证的行政处罚

 

483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生产从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48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履行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政处罚

 

485

行政处罚

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486

行政处罚

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487

行政处罚

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行政处罚

 

488

行政处罚

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的行政处罚

 

489

行政处罚

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490

行政处罚

对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等应当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491

行政处罚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492

行政处罚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493

行政处罚

对低价倾销或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行政处罚

 

494

行政处罚

对价格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495

行政处罚

对哄抬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496

行政处罚

对价格欺诈行为的行政处罚

 

497

行政处罚

对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498

行政处罚

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499

行政处罚

对牟取暴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5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01

行政处罚

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50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和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政处罚

 

503

行政处罚

对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政处罚

 

504

行政处罚

对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行政处罚

 

505

行政处罚

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506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507

行政处罚

对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508

行政处罚

对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509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510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应当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511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

 

512

行政处罚

对在监管执法活动中拒绝依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513

行政处罚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514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5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对促销行为中优惠承诺、协查义务、奖品赠品、即时开奖有奖销售、档案建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516

行政处罚

对促销活动中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的行政处罚

 

517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行政处罚

 

518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行政处罚

 

51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的;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非法收购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520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使用单位(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违反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行政处罚

 

521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劣药;药品使用单位(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炮制规范;医疗机构不按照标准配制制剂等的行政处罚

 

522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行政处罚

 

523

行政处罚

对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及供应商未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不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合规等的行政处罚

 

524

行政处罚

对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军队特需药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制剂;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等的行政处罚

 

52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行政处罚

 

526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批签发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或者故意瞒报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情况,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进口单位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首次进口药材批件的行政处罚

 

527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向军队医疗机构提供本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等的行政处罚

 

528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行政处罚

 

529

行政处罚

对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的行政处罚

 

530

行政处罚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批签发机构在承担批签发相关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

 

531

行政处罚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53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销售、使用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生物制品的等的行政处罚

 

533

行政处罚

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行政处罚

 

534

行政处罚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行政处罚

 

535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向不符合要求的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行政处罚

 

536

行政处罚

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行政处罚

 

53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应当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538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行政处罚

 

539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540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541

行政处罚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542

行政处罚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543

行政处罚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544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行政处罚

 

545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546

行政处罚

对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行政处罚

 

547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后,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548

行政处罚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5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55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551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要求应当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55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553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行政处罚

 

554

行政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555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行政处罚

 

556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557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应当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558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处罚

 

559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560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行政处罚

 

561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562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563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564

行政处罚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行政处罚

 

565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行政处罚

 

566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567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568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未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569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行政处罚

 

570

行政处罚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应当依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57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行政处罚

 

572

行政处罚

对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57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

 

57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的;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57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57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的;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的;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的行政处罚

 

577

行政处罚

对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578

行政处罚

对仍然销售已暂停销售虚假广告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579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行政处罚

 

580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581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政处罚

 

582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行政处罚

 

583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584

行政处罚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向监督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行政处罚

 

585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58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行政处罚

 

58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588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行政处罚

 

589

行政处罚

对不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医疗器械,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590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行政处罚

 

591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592

行政处罚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593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594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595

行政处罚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行政处罚

 

596

行政处罚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人员的行政处罚

 

597

行政处罚

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598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599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行政处罚

与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600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601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602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政处罚

 

603

行政处罚

对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的行政处罚

 

60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的行政处罚

 

605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606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行政处罚

 

607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未按规定要求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608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和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行政处罚

 

609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和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610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611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未主动收集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瞒报、漏报、虚假报告,未按照时限要求报告评价结果或者提交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报告,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和采取的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612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主动收集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瞒报、漏报、虚假报告,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和采取的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613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制度,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未保存不良事件监测记录或者保存年限不足,应当注册而未注册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未主动维护用户信息或者未持续跟踪和处理监测信息,未根据不良事件情况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未按照要求撰写、提交或者留存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未按照要求报告境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境外控制措施,未按照要求提交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分析评价汇总报告,未公布联系方式、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未按照要求开展医疗器械重点监测的,其他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614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经营或者使用规模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未保存不良事件监测记录或者保存年限不足,应当注册而未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未及时向持有人报告所收集或者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未配合持有人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和评价,其他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615

行政处罚

对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未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616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行政处罚

 

617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销售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销售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618

行政处罚

对药品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使用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使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619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行政处罚

 

620

行政许可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621

行政许可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622

行政许可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623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场所进行查封、扣押

 

624

行政强制

对视同歇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进行收缴

 

625

行政强制

对需要认定的公司营业执照临时扣留

 

626

行政强制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627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628

行政强制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进行查封、扣押

 

629

行政强制

对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进行扣押、有关场所进行临时查封

 

630

行政强制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营业执照进行暂扣

 

631

行政强制

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632

行政强制

对涉嫌直销行为的有关企业责令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633

行政强制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以及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并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634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635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636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637

行政强制

对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638

行政强制

对涉嫌违法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其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639

行政强制

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640

行政强制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财物、工具可能被转移、藏匿、毁损的,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

 

641

行政强制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

 

642

行政强制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纤维、麻类纤维、茧丝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毛绒纤维、麻类纤维、茧丝的设备、工具的查封或扣押

 

643

行政强制

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

 

644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的查封、扣押

 

645

行政强制

对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或扣押

 

646

行政强制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647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648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与医疗器械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64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650

行政强制

扣押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65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

 

65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653

行政裁决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654

行政裁决

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及仲裁检定

 

655

行政检查

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656

行政检查

对涉嫌专利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657

行政检查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658

行政检查

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659

行政检查

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660

行政检查

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661

行政检查

对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662

行政检查

对商标(含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活动场所、有关物品检查

 

663

行政检查

对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664

行政检查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665

行政检查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66

行政检查

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

 

667

行政检查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668

行政检查

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

 

669

行政检查

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670

行政检查

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

 

671

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672

行政检查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检查

 

673

行政检查

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674

行政检查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检查

 

675

行政检查

对棉花、纤维制品、茧丝、毛绒、麻类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676

行政检查

对计量器具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77

行政检查

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678

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679

行政检查

对商品条码实施监督检查

 

680

行政检查

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681

行政检查

对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682

行政检查

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683

行政检查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84

行政检查

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685

行政检查

对药品研制、注册、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686

行政检查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687

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688

行政检查

对医疗器械研制、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689

行政检查

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690

行政奖励

对市场监督违法行为举报给予奖励

 

691

行政奖励

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692

其他行政权力

对特殊标志使用人书面使用合同进行存查

 

693

其他行政权力

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

 

694

其他行政权力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695

其他行政权力

对社会公用计量器具标准进行考核

 

696

其他行政权力

对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检定进行授权

 

697

其他行政权力

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的结果予以公告

 

698

其他行政权力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网站交易进行备案

 

699

其他行政权力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备案

 

700

其他行政权力

对过期、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销毁

 

701

其他行政权力

对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向社会公布,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702

其他行政权力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疫苗配送)、使用、进口等措施

 

703

其他行政权力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疫苗质量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等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采取责任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

 

704

其他行政权力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705

其他行政权力

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

 

706

其他行政权力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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