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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 营商环境 留言专区

关于对《南部县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7-25 | 来源:南部县行政审批局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724印发《南部县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抓好贯彻执行,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为推进经营主体登记规范化、便利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繁荣地方经济,南部县行政审批局、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我工作实际及自身职能职责,牵头起草了《南部县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并已征求级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开展了社会公众征集,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有二十条,具体规定了南部县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适用范围、经营要求、登记要求和放宽条件及监管职责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范围、基本要求、场所条件以及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增加了经营主体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

(二)放宽了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了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改商的登记条件,既缓解了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资源紧缺的问题,又方便了企业,增强了灵活性。

(三)加强了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事中事后的监管,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将经营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据各自职能履行监管职责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经营主体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9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解读单位

南部县行政审批局、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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