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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 营商环境 留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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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10087661747/2020-0077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2-27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3-02 | 来源: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府办发〔2020〕5号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南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南部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为切实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 号)规定,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 号)规定,结合我县具体实际,对2018年印发的《南部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南府办发〔2018〕28 号)进行重新划分,划分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为手段,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三、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8.《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 年第 7 号)


   9.《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10.《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南充市工作方案》(南府发〔2016〕4 号)。


   1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


   四、术语与定义


   1. 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折算成猪单位确定。


   2.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川农业〔2017〕113号)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 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五、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及《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本方案规划期限为5年(2020年3月至2025年3月),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开展工作。


   六、划定范围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具体包括:五面山、楠木水厂、大桥水厂、大坪水厂、王家水厂、范家沟水库、保城水厂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2. 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集中区域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范围内。


   具体包括: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敬老院(养老院)等人口集中区域范围内。


   3. 风景名胜区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区范围内。


   具体包括:升钟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5. 本方案划定后,新增需依法划定禁养区的,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禁养区,并予以保护。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村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重要性,务必按照本方案要求,尽快制订关停或搬迁方案,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确保我县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广泛宣传,接受监督。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大力宣传治污典型,在全社会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浓厚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利用”的观念深入人心。


   (三)明确职责,严格执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作为工作主体,要加强日常监管。县农业农村局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规范指导;南部生态环境局作为执法主体,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县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纳入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县委目标绩效办要加大督查力度,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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