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部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NB-2019-005
南府办发〔2019〕14号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部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南部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
南部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切实加强全县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4〕132号)和《南充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南民发〔2018〕11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努力构建我县居家养老支持服务机制,为高龄老人和困难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支持服务。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应依照本办法,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服务对象、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支持服务的对象为具有南部县户籍且居住在县境内的老年人,具体分为:
(一)60周岁以上的散居城镇“三无”老人、散居农村特困供养对象;
(二)60周岁以上的居家养老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老人、残疾老人和独居老人;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的居家养老的老人;(四)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第五条 凡符合条件并愿意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由本人或其亲属向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合格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复审,县民政局复审汇总交由中标服务机构。
第六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老年人提供营养餐或帮助老年人进餐,给老年人送餐等助餐服务;
(二)提供洗头、洗澡、擦澡、足浴等助浴服务;
(三)为老年人提供清洗衣物、熨烫衣物、剪手脚趾甲、理发、打扫屋内卫生等助洁服务;
(四)为老年人提供病患护理、康复理疗、按摩及康复指导、预约挂号、体检、代购药品、陪医就诊等助医服务;
(五)为服务对象提供紧急的家电维修、代缴费用、下水道疏通、更换水具(灯具)、清洗抽油烟机(排气扇)等助急服务;
(六)节日关怀、生日关怀、临终关怀等其他服务。
第七条 服务机构以提供服务覆盖的对象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为其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集中服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民政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完善全县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细则,明确服务对象和服务标准,负责对各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培训、政策宣传、沟通协调;
(二)按照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要求和考核办法,做好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公开招标采购、目录推荐等工作,指导签订服务合同;
(三)每季度对全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督查,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四)做好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的接待、交办、处理和回复工作;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绩效评估。
第九条 服务机构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内容、标准、要求和考核办法,制定相关的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对外公布联系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制定员工守则,与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且具备较好的法律、安全、卫生和为老服务意识,仪表整洁,佩戴工作证,提倡使用普通话;
(三)做好服务员的上岗业务培训,未经培训的服务员不得上岗,持证上岗率按照省、市、县的要求逐年提升,符合持证要求;
(四)初次集中或上门服务,由服务机构提前与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预约时间,并联系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一起为服务对象进行集中或上门服务。工作计划变动,须立即与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沟通,并安排好下次集中或上门服务时间和事宜;
(五)确保服务人数和服务质量,不得虚报人数、弄虚作假、超范围服务;
(六)建立服务回访制度,日常上门走访和电话回访,有详细的记录。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服务档案和老年人信息由专人管理,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七)服务机构每季度进行工作总结,并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对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及时梳理和反馈;
(八)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和建议,做到件件有回复,处理结果登记造册。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政策,负责本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摸底调查,建立数据台账,严格服务对象的审查审核;
(三)配合县民政局、服务机构做好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数审核、统计;
(四)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指导社区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对日常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考核;
(五)每季度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一次抽查和暗访,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年审工作,测评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并反馈县民政局;
(六)做好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的接待、交办、处理和回复工作。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全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宏观调控、监督管理,认真考核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及时性等。
第十二条 考核主要从服务对象的满意率、服务次数、服务范围、服务项目完成率、服务档案的完善率等方面进行。县民政局制定具体的考评考核办法,按百分制实行季度不定期考核,并根据工作实际对考评标准不断完善和细化。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时,电话抽查应不少于5%,实地入户抽查应不少于2%。
第十三条 综合考核得分低于85分,服务机构须提供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连续2次考评得分低于85分或年度低于85分时,服务机构按实际产生费用的10%支付违约金。超范围服务不付费。
第十四条 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时,必须严格按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要求进行服务,被服务者也应尽相应的配合义务。在实施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如服务方的服务行为不规范,被服务人可向县民政局等单位投诉,造成经济损失的,服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机构如有失职行为,一经核实,民政部门首先予以警告,并限期一月内整改。如两次被处以警告仍未能按期改正的,取消该机构服务资格,情况严重者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证件。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服务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每年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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