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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10087661747/2019-0123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7-15

【规范性文件】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部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7-15 | 来源: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NB-2019-004



南府办发〔2019〕13号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部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南部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



南部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城乡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生活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等给予应急性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专项社会救助。


    第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由县民政局负责县域内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的审批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等管理服务工作。村(居)委会可承担入户调查、评议、公布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与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六)坚持救助标准与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范围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二)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等导致经济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的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组织活动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


    (六)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七条  自然灾害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可进行临时生活救助。


第三章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临时生活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在同一年度内不重复救助。


    第九条  临时生活救助原则上实行以下标准:


    1. 对就医困难的家庭,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 对子女升学困难的家庭,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3. 对遭受自然灾害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给予不超过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6倍的一次性救助;对一般困难家庭,给予不超过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3倍的一次性救助。


    4. 对生活陷入困境(含在本县长期居住的非本县户籍人口),无法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给予不超过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6倍的一次性救助;对一般困难家庭,给予不超过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倍的一次性救助。


    “生活陷入困境”是指当事人或家庭在吃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支出突然增加,现有收入财产及收益不足以支付的情况。


    5. 对“两劳”释放人员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给予不超过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3倍的一次性救助。


第四章   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第十条  临时生活救助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县民政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以及困难原因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受乡镇(街道)委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填写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后,报乡镇(街道)审核。


    (二)审核。乡镇(街道)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村(居)委会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经办人和主管负责人在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提出救助建议金额,加盖乡镇(街道)公章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紧急程序。为及时快捷实施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资金在3倍以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内,且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产生严重后果的,县民政局可授权乡镇(街道)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资金,报县民政局备案。


    (五)资金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通过财政拨付给乡镇(街道)发放。临时生活救助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发放,特殊情况下也可实行现金救助或与现金等价的物资救助。


    第十一条  参照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临时生活救助档案,规范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第五章  资金保障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第十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局、乡镇(街道)应当设立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临时生活救助明细台账。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应当加强资金的监管,增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解决临时生活救助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实行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规范实施。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对象,除追回所领款物外,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有关信息载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七条  对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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