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部县电梯按需维保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南部县电梯按需维保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各电梯维保及使用单位:
现将《南部县电梯按需维保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7日
南部县电梯按需维保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市监办〔2020〕11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市监办〔2021〕128号)要求,为有效推进我县电梯按需维保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促进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推动以问题、需求、效果为导向的维保模式和科学调整检验检测方式的有效实施,进一步提升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效降低电梯困人故障率,提高电梯安全性、可靠性,形成良好示范效应,构建可推广、可复制的新机制,为我县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工作提供经验。
二、组织领导
成立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特监股,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综合协调。
组 长:史光伦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 博 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 员:特监股全体人员、各市监所所长、各电梯维保公司负责人(在南部县有电梯维保业务)、南部县各电梯使用单位负责人
三、按需维保试点相关单位及设备要求
(一)参与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应满足的条件
1.具有电梯制造或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资质,且资质在有效期内;
2.具有电梯物联网远程监测管理系统(须满足附件4的基本要求),且能够实时在线监测试点电梯运行状况,并能及时将电梯故障、困人等数据信息传输到南充市“969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
3.具有全程记录维保工作的视频设备,且最近一次维保工作记录视频保存时间应大于维保周期;
4.有不低于《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维护保养质量要求;
5.近两年未发生因维保质量导致的电梯安全事故;
6.近两年内在南充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的维保信用评级为“良”以上;
7.在南部县行政区域内维保电梯数量不少于100台。
(二)参与试点电梯使用单位应满足的条件
1.使用单位责任主体明确,有健全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2.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要求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权责分明;
3.全县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暂不列入试点范围(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
4.近两年内未发生过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三)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应满足的条件
1.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在检验有效期内;
2.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
3.已购买电梯安全责任险,且在保险有效期内;
4.已实施在线监测;
5.纳入南充市“969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管理。
四、按需维保的程序
试点工作采用申请加确认制度,符合条件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经确认后可开展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
(一)确定试点维保单位名单
1.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商定维护保养项目、周期、标准、服务质量等事项,签订电梯按需维护保养合同。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共同填写《电梯按需维护保养试点工作申请书》(附件1)、《电梯按需维护保养试点电梯清单》(附件2)、并将按需维护保养合同等资料报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按需维护保养试点申请。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试点申请资料后,做好资料审核工作。重点审核维保单位、使用单位、试点电梯是否符合试点条件。对符合要求的,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同意后,在《电梯按需维护保养试点工作申请书》签署意见并报市局确认备案。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汇总试点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和按需维护保养电梯名单,将其及时纳入监督检查范畴,向社会公示。
(二)实施按需维保
1.开展按需维保前,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对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应在试点电梯明显位置进行自我声明和公开承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附件3);
2.试点期间,电梯维保单位按照与电梯使用单位约定的维护保养内容、周期、标准进行保养,但维保质量不得低于《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
3.试点电梯维保单位要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定期将维保质量目标实际达到的情况报县市场监管局。同时,维保单位要对电梯安全运行远程监测系统所监控的故障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针对分级分类的故障项目提出修复和保养的时效要求;
4.试点电梯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巡检,强化维保质量监督和日常运行安全管理,保障乘客安全乘梯;
5.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季度保、半年保和年度保要求仍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执行。
(三)按需维保试点中止规定
试点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应中止其试点资格:
1.试点电梯使用单位主动申请中止试点;
2.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不能持续满足按需维护保养试点要求;
3.试点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按需维护保养合同进行日常维保,逾期未改正的;
4.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在监督检查、维保质量抽查、“969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统计分析中被发现电梯故障率明显升高、维保质量下降的;
5.发现试点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行为,难以保证按需维保工作质量的;
6.试点电梯发生因维保质量导致的安全事故;
7.发生电梯使用、维保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核实的投诉较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中止试点的;
经查实试点单位或试点电梯应当中止试点资格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中止“按需维保”试点意见通知书》(详见附件5),并向社会公布。
电梯按需维护保养试点中止后,维保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工作。
五、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试点期间,要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有序推进电梯检验周期调整,科学优化电梯检验项目,充分发挥电梯检验技术监督把关作用。稳步推进电梯检测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
(一)定期检验
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由公益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承担。
试点期间,以试点电梯安装监督检验的时间为基准,不满15年的电梯,在第3、6、8、10、12、14年实施定期检验1次,其他年份检测1次;满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年定期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新梯计算检验和检测周期。对于使用6年及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使用6年及以上的电梯计算检验和检测周期。对于使用6年以内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当年可不再进行检验或检测。对于办理了相关手续且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启用前应当进行1次检测,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检测后经定期检验合格方可启用。
试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电梯检验机构严格按照《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56号文”附件4)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要按照“应检尽检、报检必检”的原则,不断提升检验工作质量,确保检验工作按期完成。
(二)检测
试点区域内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具备自行检测条件的,鼓励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可委托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要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由电梯使用单位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开展电梯自行检测。
1.申请条件
(1)申请检测试点的电梯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已办理使用登记并处于在用状态;
②已实施按需维护保养;
③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④纳入“96933”电梯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平台管理;
⑤已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且在有效期内。
(2)从事自行检测试点的使用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应具备56号文中规定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规定的各项条件;电梯使用单位可自行开展检测工作。
(3)从事自行检测试点的维保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应具备56号文中规定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规定的各项条件。
电梯使用单位可委托具备上述条件的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的电梯开展自行检测。
(4)从事检测试点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试点期间,四川省内取得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可接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承担其电梯检测工作。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设区的市同时从事电梯检验工作和电梯检测服务。省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省内未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机构,需符合省市场监管局《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的条件后,方可从事电梯检测。
2.申请程序
(1)电梯使用单位填写《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附件6)和《电梯检测试点电梯清单》(附件7),连同承担检测服务的单位相关资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资料报送县市场监管局。
(2)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做好资料审核和方案论证工作。重点审核检测人员、检测仪器、质保体系、业绩等是否符合要求,试点电梯是否在检验周期内,是否投保电梯责任保险,是否实施按需维护保养等。对符合试点要求的,经县市场监管局研究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在《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签署意见,市局开通检测数据传输端口。
3.组织实施
电梯检测工作应严格按照56号文中规定的《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设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
从事电梯检测的单位(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开展电梯检测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填写《电梯检测机构检测工作报告单》(附件8),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在检测工作开始前,完善检测信息化系统,实现检测报告、检测数据与市市场监管局信息化系统对接。
试点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下次检测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开展电梯检测工作;下次检测日期届满前,完成电梯检测工作。电梯检测现场检测结束后,检测人员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使用单位应及时将《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中的全部内容在电梯基站、轿厢内等便于阅读的位置公示不少于1个月。电梯检测报告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测报告连同《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实施电梯检测的部门或机构制作“电梯年度检测合格标志”。检测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要及时将“电梯年度检测合格标志”张贴在使用标志下方。
电梯检测机构要建立完善电梯检测信息化系统,与市市场监管局信息化系统有效对接,检测报告能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信息化系统上传数据。
电梯检测机构在电梯检测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报县市场监管局。使用单位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参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自愿协商。
4.试点中止
试点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应中止其试点资格:
①试点电梯使用单位主动申请中止试点;
②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持续满足检测的人员、检测仪器等硬件条件;
③电梯检测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行,出现错检、漏检、检测质量低下、不按时出具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况;
④发生因电梯检测质量导致的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⑤发生电梯使用、维保、检测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核实的投诉较多,县市场监管局认为需要中止试点的。
电梯检测试点中止后,原检测机构不得再实施电梯检测试点工作。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申请电梯定期检验。
六、工作进度
试点工作自2022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底,安排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2年4月底前)
摸底确定改革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单位,制定具体的试点方案。
(二)组织开展试点(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
按需维保试点单位根据试点方案和进度安排,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同步开展试点工作监督检查;每隔半年对按需维护保养阶段性试点进行调研评估,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
全面梳理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包括主要做法、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内容,2022年12月31日前形成试点工作总结,并报市市场监管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争取支持。牢固树立改革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积极向政府汇报,争取政府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障电梯物联网建设等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短信、微信公众号、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向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电梯业主、小区居民等广泛宣传试点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增加试点工作的社会认可度,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将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纳入监督检查范围,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电梯按需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抽查,规范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行为。发现电梯试点单位出现需试点中止的情况,要及时中止试点,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点。要加强对涉及电梯按需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投诉举报的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的,对公益性检验机构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附件:1.《电梯按需维护保养试点工作申请书》
2.《电梯按需维护保养试点电梯清单》
3.《按需维护保养工作标准自我声明和质量承诺》
4.《电梯物联网在线监测基本功能要求》
5.《中止“按需维保”试点意见通知书》
6.《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
7.《电梯检测试点电梯清单》
8.《电梯检测机构检测工作报告单》
附件1
电梯按需维护保养试点工作申请书
一、申请单位概况 1.单位基本概况(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情况); 2.物联网远程在线监测运行情况。 |
二、申请试点项目情况 1.试点项目电梯设备、安全管理及维保人员配置情况; 2.按需维护保养单位标准自我声明(主要是维保项目、 周期等)和服务质量承诺(主要是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指标); 3.试点项目开展维保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
三、申请意见综述 基于以上情况,我单位申请电梯按需维护保养试点,配合省、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维保试点工作。 使用单位:(盖章) 电梯维保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县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市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2
电梯按需维护保养试点电梯清单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电梯使用登记证号 | 电梯 品种 | 使用 单位 名称 | 使用 地点 | 单位 自编号 | 维保 单位名称 | 是否投保电梯保险 | 保险 有效期 | 检验 有效期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附件3
按需维护保养工作标准自我声明和质量承诺
按需维护保养工作标准自我声明和质量承诺主要内容包括维保工作周期、项目、内容、最长困人救援完成时间、故障投诉电话以及响应时间、最高故障停梯率、重大修理周期、备品备件供应保障情况等。
附件4
电梯物联网在线监测基本功能要求
电梯物联网在线监测系统至少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电梯运行状态实时监测
1.电梯当前楼层信息;
2.电梯运行方向;
3.电梯的外呼和内招的信息;
4.电梯的开闭门情况;
5.电梯的异常状态信息及发生时刻(停梯、故障、困人);
6.显示的电梯的通信是否异常;
7.电梯轿厢的视频信息;
8.五方按钮通话记录(时间、内容);
9.困人响应时间及完成救援时间。
二、电梯信息追溯
1.出厂信息(产品数据表、主要部件及编号);
2.电梯使用单位信息;
3.电梯维保信息(单位、人、时间、项目);
4.电梯施工信息(施工类型<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施工时间、施工单位信息)。
三、电梯故障统计
功能简介:按照不同的方式和需求对电梯故障进行统计分析,发生故障可以以电话、短信的方式通知维保人员。
1. 按单位进行故障统计(使用、维保);
2. 按时间进行故障统计(时刻、某一时间段);
3.按电梯进行故障统计;
4.按故障代码进行统计(故障类型);
5.按地区进行故障统计(省、市、县、街道)。
四、查询
电梯所有历史事件查询(保存时间大于61天)。
附件5
中止“按需维保”试点意见通知书
:
你(□单位,□单位使用或维保的电梯)在开展南部县“按需维保”试点工作中发生以下情形:
根据《南部县电梯按需维保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中止你(□单位,□单位使用或维保的如下电梯)的试点工作资格;限你单位在10日内书面通知你单位试点电梯的相关使用/维保单位达成一致书面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附:中止试点电梯清单
序号 | 注册代码 | 所在区域 | 设备安装地址 |
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6
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
一、申请单位概况
1.自行检测:电梯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基本概况。
2.委托检测: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概况。
二、申请试点项目情况
1.电梯安全管理及检测人员配置情况;
2.电梯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
3.开展电梯检测具体实施方案。
三、申请意见综述
基于以上情况,我单位将(或我单位将会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在市县(市、区)开展电梯检测试点工作。
检测试点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负责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7
电梯检测试点电梯清单
电梯使用单位名称:(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地址:
序号 | 电梯使用 登记证号 | 电梯 品种 | 梯龄 (年) | 具体 使用位置 | 单位 自编号 | 检测方式 (自行检测、委托检测) | 检测机构 名称 | 电梯 承保机构 | 保险 有效期 | 电梯 检验 有效期 |
1 | ||||||||||
2 | ||||||||||
3 | ||||||||||
4 | ||||||||||
5 |
填写说明:1.“电梯品种”填写客梯、货梯、扶梯等;
2.“梯龄”以首次监督检验报告日期为准;
3.“具体使用位置”填写电梯所在的楼栋单元等具体位置,目的是能快速准确找到该台电梯。
4.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不填写“检测机构名称”。
附件8
电梯检测机构检测工作报告单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许可证编号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现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服务区域 | |||
报告内容 我单位拟在县(市、区)参与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认真落实检测责任,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及时报送检测结果,保证电梯检测质量。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场监管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本报告单一式两份,检验检测机构、县市场监管局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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