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十个严禁”“五个一律”的通告
当前正值全县森林防火高风险期,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从严从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十个严禁”“五个一律”通告如下:
一、“十个严禁”
1. 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山进林;
2. 严禁烧荒备耕、烧灰沤肥;
3. 严禁野外烧火土、烧秸秆、烧杂草;
4. 严禁上坟上庙烧纸、烧香、点蜡烛、放鞭炮;
5. 严禁在山边林区和加油加气站、油气运输管线附近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6. 严禁在山边林区吸烟、野炊、烤火、打火把;
7. 严禁未成年人和痴、呆、精神病患者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玩火、失火、放火;
8. 严禁在山边林区烧火薰驱野蜂、蚊虫和捕猎;
9. 严禁司乘人员在山边林区向车外扔烟头和易燃易爆物品;
10. 严禁组织老、幼、弱、病、残人员参与扑火抢险。
二、“五个一律”
对违反上述规定:
1. 凡是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从严追究纪律责任;
2. 凡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一律先停职、后处理,再通报全县;
3. 凡是引发火灾和生态环境事件的,一律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4. 凡是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
5. 凡是未成年人和痴、呆、精神病患者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律追究违法行为人及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南部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