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二、申报条件
1、带病回乡: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参战参核:是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3、必须是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
三、应交材料
1、申请书
2、原部队医院原始医疗证明或参战涉核的原始证明
3、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4、填写《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表》或《四川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申请登记表》
5、民政局指定医院所出具的检查结论和报告单
6、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其生活困难材料
说明: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具单位加盖公章
四、办理流程及时限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县民政局初审-报市民政局审查并体检-省民政厅批准 每年12月集中办理
2、法定时限:60天,承诺时限:30天
五、特别说明
办理以上两项,除有档案记载送检的人员,医院收费体检费外,其他部门和个人均不收费任何费用。